清朝女子抗拒强奸杀死罪犯,反被认定通奸,是清律不公还是其他?

清朝嘉庆二十四年,一个漆黑的夜里,四川一个名叫周得佶的长工被人杀害,案发现场,鲜血横流,经仵作检查,周得佶是由于肾脏被利器戳穿,失血过多身亡。同时,周得佶的臀部、胸部、胳膊均有刀伤,死状凄惨。

此事很快引起了县衙门的注意,经过调查,雇佣周得佶的李成荣夫妇进入了嫌疑人名单。一番拷问后,李成荣说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周得佶一直对李妻图谋不轨,多次趁李成荣不在,调戏李妻,李妻只能大声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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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丈夫回家后,李妻怕丈夫怀疑她品行不端,不敢如实相告,只能说周得佶不好好干活,希望丈夫打发他走。李成荣听了妻子的话,便说周得佶已预领了工钱,等月底再遣散他吧。可谁曾想,当天夜里,就出事了。

周得佶知道李成荣回来后,也没有丝毫收敛,仍然逮着机会对李妻上下其手,李妻不堪侮辱,便拿起了割草刀戳伤周得佶的胳膊、手背。周得佶的叫喊声引来了李成荣,待知道事情缘由后,李成荣气愤地将周得佶捆起来毒打了一顿,想等第二天早上天一亮就报官。

可周得佶却一口咬定是李妻勾引自己,二人是通奸,并扬言要让李妻出丑。李妻气愤不过,便用刀戳死了周得佶。案情到这里已经清楚明了,但却让审案人生出一个疑问来,为何李妻不在一开始就对丈夫说明情况,不然惨案也不会发生,莫非她实际上与那男子有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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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的法律条文中只规定了,如果通奸妇女因反悔而杀死奸夫,则以杀人罪论,可减轻一等刑罚,但却并没有对因妇女抗拒强奸而杀死罪人的行为做出规定。再加上李妻为何起先不对丈夫明说,是否心里有鬼?

因此,不少刑部官员认为,李妻抗拒强奸,乃一家之词,这种事情本来就很暧昧,会不会是李妻与周得佶通奸后被人撞破,又担心事发而杀害了周得佶。那么,李妻到底为什么不对丈夫明说呢,而清朝的律法为何没有对女性因抗拒强奸而杀人的刑罚做出规定呢?一是因为女子的社会地位问题,二是案件的难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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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社会地位低,荡妇羞辱论作祟

清朝的法律承袭明朝,对女子的名节相当重视,女性无论婚前还是婚后,都需注重自己的名声,这不仅是对自己家族的尊重,更是对传统“夫权”的忠贞。在清朝的律法中,对于通奸的处罚规定的较为详细,甚至对于通奸涉及的各种情形都有详细论述,并且,女性通奸者往往比奸夫本人还要遭受更严厉的惩罚。

受到程朱理学的影响,女性要守节,不应该轻易出门,即使面临逼迫也不可失身。程朱理学要维护的就是男权社会的尊严,因此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女性遭受强奸本身就是一种错误,更遑论为其辩解开脱。这种观点就类似于现代社会的一种“荡妇羞辱论”,很多人认为好人家的女孩儿才不会遇到这种事情。因此李妻并不敢向丈夫说出实情,怕被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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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与通奸的界限认定问题

从字面意思理解,强奸意味着单方面的逼迫,而通奸则是双方的行为,这仿佛很好理解。可真到了实际的案子上,则很难了解到其中的是非曲直,在刑侦学已经如此发达的现代,这个问题尚且困扰着一大批办案人员,更何况在检验技术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了。

清朝官员认为,如果法律中规定了,女子因遭受强奸而杀人可以减轻处罚,那么之后必然会有妇女以此来开脱,将通奸说成强奸,或者以此来嫁祸只是简单调戏她的人,这样也不利于律法的公正性。

其实,尽管这种考量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更多的是站在了男性的立场来考虑,而忽视了对女性生命的尊重。案件的取证虽难,但清朝统治者一开始制定法律就没有想到为女性进行申辩,无疑是一种对女性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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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结束

不过幸运的是,这桩案子当日被邻居目击了,邻居作证,李妻的确没有与周得佶通奸,这才让大理寺和刑部对李妻报以同情,并为她减轻了处罚。如果没有第三人目击,恐怕李妻就得遭受重刑了。

这桩嘉庆年间的案子,差点让李妻遭受名誉侮辱和性命打击,表面上是清朝律法的不公,实则是女性地位低下的体现,更是对女性生命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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