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女子抗拒強姦殺死罪犯,反被認定通姦,是清律不公還是其他?

清朝嘉慶二十四年,一個漆黑的夜裡,四川一個名叫周得佶的長工被人殺害,案發現場,鮮血橫流,經仵作檢查,周得佶是由於腎臟被利器戳穿,失血過多身亡。同時,周得佶的臀部、胸部、胳膊均有刀傷,死狀悽慘。

此事很快引起了縣衙門的注意,經過調查,僱傭周得佶的李成榮夫婦進入了嫌疑人名單。一番拷問後,李成榮說出了事情的原委。原來,周得佶一直對李妻圖謀不軌,多次趁李成榮不在,調戲李妻,李妻只能大聲斥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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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丈夫回家後,李妻怕丈夫懷疑她品行不端,不敢如實相告,只能說周得佶不好好幹活,希望丈夫打發他走。李成榮聽了妻子的話,便說周得佶已預領了工錢,等月底再遣散他吧。可誰曾想,當天夜裡,就出事了。

周得佶知道李成榮回來後,也沒有絲毫收斂,仍然逮著機會對李妻上下其手,李妻不堪侮辱,便拿起了割草刀戳傷周得佶的胳膊、手背。周得佶的叫喊聲引來了李成榮,待知道事情緣由後,李成榮氣憤地將周得佶捆起來毒打了一頓,想等第二天早上天一亮就報官。

可週得佶卻一口咬定是李妻勾引自己,二人是通姦,並揚言要讓李妻出醜。李妻氣憤不過,便用刀戳死了周得佶。案情到這裡已經清楚明瞭,但卻讓審案人生出一個疑問來,為何李妻不在一開始就對丈夫說明情況,不然慘案也不會發生,莫非她實際上與那男子有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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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的法律條文中只規定了,如果通姦婦女因反悔而殺死姦夫,則以殺人罪論,可減輕一等刑罰,但卻並沒有對因婦女抗拒強姦而殺死罪人的行為做出規定。再加上李妻為何起先不對丈夫明說,是否心裡有鬼?

因此,不少刑部官員認為,李妻抗拒強姦,乃一家之詞,這種事情本來就很曖昧,會不會是李妻與周得佶通姦後被人撞破,又擔心事發而殺害了周得佶。那麼,李妻到底為什麼不對丈夫明說呢,而清朝的律法為何沒有對女性因抗拒強姦而殺人的刑罰做出規定呢?一是因為女子的社會地位問題,二是案件的難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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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社會地位低,蕩婦羞辱論作祟

清朝的法律承襲明朝,對女子的名節相當重視,女性無論婚前還是婚後,都需注重自己的名聲,這不僅是對自己家族的尊重,更是對傳統“夫權”的忠貞。在清朝的律法中,對於通姦的處罰規定的較為詳細,甚至對於通姦涉及的各種情形都有詳細論述,並且,女性通姦者往往比姦夫本人還要遭受更嚴厲的懲罰。

受到程朱理學的影響,女性要守節,不應該輕易出門,即使面臨逼迫也不可失身。程朱理學要維護的就是男權社會的尊嚴,因此在這種觀點影響下,女性遭受強姦本身就是一種錯誤,更遑論為其辯解開脫。這種觀點就類似於現代社會的一種“蕩婦羞辱論”,很多人認為好人家的女孩兒才不會遇到這種事情。因此李妻並不敢向丈夫說出實情,怕被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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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與通姦的界限認定問題

從字面意思理解,強姦意味著單方面的逼迫,而通姦則是雙方的行為,這彷彿很好理解。可真到了實際的案子上,則很難了解到其中的是非曲直,在刑偵學已經如此發達的現代,這個問題尚且困擾著一大批辦案人員,更何況在檢驗技術不發達的古代社會了。

清朝官員認為,如果法律中規定了,女子因遭受強姦而殺人可以減輕處罰,那麼之後必然會有婦女以此來開脫,將通姦說成強姦,或者以此來嫁禍只是簡單調戲她的人,這樣也不利於律法的公正性。

其實,儘管這種考量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更多的是站在了男性的立場來考慮,而忽視了對女性生命的尊重。案件的取證雖難,但清朝統治者一開始制定法律就沒有想到為女性進行申辯,無疑是一種對女性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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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結束

不過幸運的是,這樁案子當日被鄰居目擊了,鄰居作證,李妻的確沒有與周得佶通姦,這才讓大理寺和刑部對李妻報以同情,併為她減輕了處罰。如果沒有第三人目擊,恐怕李妻就得遭受重刑了。

這樁嘉慶年間的案子,差點讓李妻遭受名譽侮辱和性命打擊,表面上是清朝律法的不公,實則是女性地位低下的體現,更是對女性生命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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