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彙算清繳

3月31日前,個體戶必須完成這件事

個體戶彙算清繳


個體戶彙算清繳


之前我們一直在說個人綜合所得的彙算清繳問題。其實,個人取得的兩類所得需要彙算,一個是經營所得,一個是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只有實行查賬徵收的才需要辦理彙算期清繳,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進行申報。每年3月31日之前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個體戶彙算清繳


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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