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個體戶、分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的區別,今天統一回復!

公司、個體戶、分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的區別,今天統一回復!

今天這篇純乾貨,把之前提到過的一些讓人傻傻分不清楚的工商名詞一一列舉,有需要的拿走,千萬別客氣。

1、企業與公司

這倆詞還有不一樣?是的,在工商登記中,有的組織形式屬於企業,但並不屬於公司。

企業除包括了公司以外,還包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但是不包括個體戶。

公司、個體戶、分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的區別,今天統一回復!

2、個體戶

個體戶這個詞天天見,但是到底是啥意思似乎又沒人能說清。要想說清這個詞,還得理解啥是法人啥是自然人,後文有說明。

但是簡單說,個體戶就是以個人或家庭為單位的一個經營單位,規模小,管理簡單,只不過在記賬、報稅、年報等方面,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區別,都得時刻注意,否則也有被工商稅務找上門的可能。

3、總公司、分公司

說到公司,還經常聽人提起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這都是啥意思?有啥區別?

總公司其實就是公司,因為有分公司的關係,所以叫做“總公司”,但是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地位,出了啥事兒都是總公司擔著。

4、母公司、子公司

但是母公司和子公司與總公司和分公司就不一樣了。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享有獨立法人地位,都是公司,只不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資方(或者說控股股東),二者之間是投資關係。

在集團公司中,母公司、子公司的概念使用的較多。

5、法人和自然人

前面提到了多次的“法人”,到底是啥意思?

法人不是自然人意義上的人,是對公司、企業這樣的組織的一種擬人化說法。

這裡kavin老師要和我們常常提及的那位“法人”,其實是“法定代表人”做一個區別。

法定代表人是一位“自然人”,通常是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但其實“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不在公司任職,可以不是公司股東。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都是法人,但是個體戶、分公司都不是法人。

公司、個體戶、分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的區別,今天統一回復!

6、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常說的公司,其實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責任”兩字常被省略,怪不得這麼多公司扔下爛攤子不負社會責任…

然而,還有一種有限公司,叫做“股份有限公司”,兩者又有什麼區別?

以《公司法》來說,二者還是有很多不同的,但一個大方向就是有限公司適用於中小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規模比較大(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個體戶、分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的區別,今天統一回復!

7、一人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可以只有1名股東,這就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與一人有限公司容易混淆的,還有一種組織形式,叫做“個人獨資企業”。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就是另一家公司)。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有“公司”二字,因為它不是公司,是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雖作為“企業”,但較之“一人有限公司”而言,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很多相似之處,只不過個體戶連“企業”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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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內資公司、外資公司

某某某家的孩子都去了外資公司了…好像很牛逼…

其實外資公司是和內資公司相對而言的,就是投資者身份不同而已。

外資公司其實是一個總的概念,具體還分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9、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組織,也是為了盈利,但不具有“法人”資格。

合夥企業的優勢就是“靈活”,很多“規則”都可以由“合夥協議”來規定,不像註冊個“公司”,《公司法》有一大堆限制,而且最重要的是,合夥企業運營的好是能避稅的。

想要成立一個“合夥企業”,需要先了解它的類型,常見的有:“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企業”,承擔的就是無限責任;

而“有限合夥企業”有兩種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籤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議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電話:0451-82815701 82815702

傳真:0451-82815770

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

撫順街1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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