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美咋的了?一天都這麼喪……
別提了,昨晚工作太晚,今天早上睡過頭,上班遲到了。唉~
哦,你這是被領導批評了所以這麼喪呢。
批評我無所謂,要我錢就是要我命啊!都快過年了,還罰我300塊!!!
現在的公司老闆
一言不合就規定“罰款”
勞動者上班都心驚膽戰的
“試用期曠工1天,扣全月工資”;
“遲到或早退超過10分鐘的,罰款50元”;
“曠工1天的,扣3倍工資”
“請假1天的,扣2天工資”
....
請對遲到罰款說“不”
員工上班遲到不是想罰就能罰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另外只有勞動者本人
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才能罰款
詳細法條參考如下
相關法條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舉 例
如果月工資3000元,公司對其經濟處罰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600元(3000元×20%),因此,若公司用遲到為理由扣超過工資20%的就是違法行為。
那我為罰款的事與公司發生糾紛要找誰做主呢?
如果有勞動爭議
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或者仲裁委不受理
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哦~
儘管知道這些
但作為一個合格的員工
按時上下班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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