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守法,依法“戰疫”(四十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法嚴懲哄擡物價犯罪典型案例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四十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典型案例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第七批)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嚴格執行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嚴懲哄抬物價犯罪,依法立案偵查、批捕起訴了一批案件,遏制了此類犯罪的蔓延勢頭。當前,一些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特別是重點原材料仍然供應緊張,不法經營者趁機通過囤積居奇、轉手倒賣等方式哄抬價格,牟取暴利,危害較為嚴重。為繼續做好偵查、檢察工作,保持對哄抬物價犯罪的打擊力度,穩定特殊時期的市場秩序,現聯合編髮典型案例4件,供辦案中參考。

法律要旨

根據刑法、“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在扣除生產經營成本和正常的利潤後,大幅提高產品價格對外銷售的,應當認定為“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斷上,應當根據各地依法發佈的價格干預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價格敏感程度、對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響等,綜合考慮常情常理作出認定。

對於以囤積居奇、轉手倒賣等方式,層層加碼,哄抬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的,應當根據囤積、倒賣的數量、次數、加價比例和獲利情況等,綜合認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嚴懲。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文某、饒某非法經營案


犯罪嫌疑人文某、饒某,分別系企業經營者。

文某的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過濾類材料。2020年2月20日前後,饒某聯繫文某,請其生產6噸用於製作防疫口罩的關鍵原材料熔噴無紡布,雙方商定每噸價格18萬元,文某收取饒某貨款108萬元。2月24日至3月6日,文某組織生產並分四次向饒某交貨5.469噸。經查,該批熔噴無紡布的生產、運輸等成本,每噸不足2萬元。文某交代,其知道疫情期間熔噴無紡布是製造口罩的主要材料,因此把售價提高。

饒某拿到熔噴無紡布後,隨即轉手倒賣給了廣東、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產企業,價格為每噸30萬元至38萬元不等。饒某的倒賣行為系以個人名義進行,經營數額為177.07萬元,獲利約70萬元。

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於2020年3月10日立案偵查,同日對文某、饒某刑事拘留,後經調查取證於3月16日以文某、饒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文某的公司違反國家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價格管理規定,大幅提高防疫物資的銷售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涉嫌非法經營罪,文某系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涉嫌非法經營罪;饒某取得貨物後立刻轉手加價倒賣,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情節特別嚴重,涉嫌非法經營罪;文某、饒某均符合逮捕條件。2020年3月20日,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文某、饒某,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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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公安偵辦人員一起商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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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案件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經營案


犯罪嫌疑人曹某,繫個體經營者。

2019年11月開始,曹某與他人合夥生產、銷售普通民用口罩,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前的售價為每隻0.16元至0.28元。疫情發生後,曹某通過微信平臺、線下代售等方式,將生產的口罩銷往全國各地。在銷售價格上,曹某為牟取暴利,逐日提價,幾天時間內將售價最高漲至每隻10元。經查,在2020年1月22日至2月2日期間,曹某的經營數額為150萬餘元,獲利129萬餘元。

山東省郯城縣公安局於2020年2月3日立案偵查,同日對曹某刑事拘留,後經調查取證於3月2日以曹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曹某哄抬疫情防護用品的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情節特別嚴重,已涉嫌非法經營罪並符合逮捕條件。2020年3月2日,郯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曹某,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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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通過遠程提審系統訊問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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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公安偵辦人員一起商討案情


案例三

被告單位上海市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經營案


被告單位上海市A、B、C三家公司日常經營個人防護用品,並分別在天貓商城開設有網店,其中A公司系某大型防護用品公司的特約經銷商。被告人黎某繫上述被告單位的經營人。另外,黎某還經營D公司(另案處理),經營內容和經營模式與前三家公司相同。

2020年1月19日前,三家被告單位和D公司銷售9501V+型口罩的價格為每盒150元至190元不等(15只/盒),銷售9501VT型口罩的價格為每盒158元至200元不等(25只/盒)。1月20日,在國家有關部門發佈疫情公告後,黎某指令四家公司在網店上連續漲價,最終將上述兩種口罩的銷售價格均上漲至每盒398元。經查,在1月20日至21日兩天時間內,經營數額達845.7萬餘元。其中,A公司的經營數額為348.1萬餘元,B公司的經營數額為244.3萬餘元,C公司的經營數額為210.6萬餘元。3月13日,黎某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本人和單位的主要犯罪事實。

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於2020年3月11日立案偵查,3月13日對黎某取保候審,後經調查取證於3月19日以黎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黎某控制旗下公司網店在大型電商平臺上協同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且其系大型公司的特約經銷商,哄抬市場價格、擾亂防疫緊俏必需用品的社會危害性遠大於一般經營者,影響惡劣,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A、B、C三家公司亦構成單位犯罪,其中A公司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2020年3月23日,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構成非法經營罪,向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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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業倉庫現場查獲的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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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審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


案例四

被告單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謝某非法經營案


被告單位上海市某公司日常經營勞動防護用品,被告人謝某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0年1月初,被告單位以每盒5.125元(50只/盒)的價格購入一批普通民用口罩,在公司的淘寶店鋪上對外銷售,日常銷售價格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謝某決定提高該批口罩的售價牟利,遂於1月23日至29日連續漲價,從每盒21元一路漲至每盒198元。經查,該公司高價銷售口罩的經營數額為17萬餘元,違法所得數額為16萬餘元。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經立案偵查於2020年3月2日將謝某抓獲並監視居住,3月9日移送審查起訴。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3月12日以被告單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謝某構成非法經營罪,向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3月23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認為,涉案口罩系被告單位在疫情發生前進貨,疫情發生後其經營成本並未有明顯變化,但卻提價數十倍銷售,屬於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後當庭作出(2020)滬0117刑初171號刑事判決,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均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謝某哄抬口罩價格獲利目的明顯,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判處被告單位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8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四十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典型案例

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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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檢察官逐條審查交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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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某被判處被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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