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子女給付父母贍養費若干問題探討


人民法院報:子女給付父母贍養費若干問題探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由於該規定比較原則,審判實踐中對於無勞動能力但有經濟收入、生活並不困難的父母能否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贍養費給付的數額以及能否要求增加超過判決原定數額的贍養費,尚無統一認識,故有必要進行探討。

1.贍養費給付的對象 司法實踐中,對於父母生活困難或父母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實踐中沒有爭議;對於父母無勞動能力但有經濟收入生活並不困難的,能否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卻有異議:一種觀點認為,父母生活並不困難,其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沒有必要,法院不應當予以支持;

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父母無勞動能力,即使有經濟收入生活不困難,也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贍養是指子女對父母的供養,即子女在物質上、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和條件。子女贍養扶助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是其法定義務。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只要父母無勞動能力,即使有經濟收入生活不困難,作為子女也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此時父母仍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2.贍養費給付的數額 我國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均未對贍養費給付的數額作出規定,目前也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實踐中對贍養費數額的確定,做法不一,有的是按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確定贍養費數額;有的是按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確定贍養費數額;也有的是由承辦法官根據具體生活需要確定贍養費數額。筆者認為,按照父母生活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確定贍養費數額,既能有效保障父母的生活需要,也便於實際操作。

而按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由於需要子女贍養的父母大都年老體衰,如果只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沒有穩定的生活條件,生活始終處於窘迫狀況,不利老年人健康長壽、頤養天年。由法官根據具體生活需要確定贍養費數額,由於沒有明確的標準,主觀隨意性大,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在目前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贍養費給付的數額按照父母生活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確定,較為適宜。在判決確定贍養費給付的具體數額時,對於生活困難或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可在父母的收入、政府發放的低保費等基礎上,按照父母生活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判決子女支付一定的贍養費;對於父母無勞動能力但生活並不困難的,也可按照父母生活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的一定比例,判決子女支付適當的贍養費。

3.能否要求增加贍養費 我國婚姻法未規定父母在必要時也可以向子女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贍養費。對此,有觀點認為,法律沒有規定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增加超過判決原定數額的贍養費,故對父母的此項請求不能予以支持。筆者認為,法律規定子女贍養扶助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目的就是保障父母能有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使其老有所養、老有所醫,安度晚年。在判決原定數額的贍養費不能滿足父母的實際需要時,則勢必影響父母的正常生活,不利於父母安度晚年,同時也與社會大眾一般觀念不相符。因此,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增加超過判決原定數額的贍養費,但是

根據法律精神及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父母有權要求子女增加超過判決原定數額的贍養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判決子女增加給付必要的贍養費。

作者單位: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

以上內容轉自: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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