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人民法院報》:特殊主體案件執行的郴州實踐

《人民法院報》:特殊主體案件執行的郴州實踐

執行幹警在第六屆中國(湖南)國際礦物寶石博覽會抓“老賴”。

當前,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案件能否成功執結,是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戰役中的重點、難點,亟待我們去攻克。

今年6月以來,湖南省郴州市開展了涉特殊主體專項執行活動,目前,已摸底涉特殊主體案件332件,涉案標的額9055萬元。截至8月2日,全市法院已執結90件,執結標的額1162萬元。

他們是怎麼做到的?

問題

從整體上看,近年來,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做得很不錯,起到了積極示範作用,但是也有相當一部分涉特殊主體的執行案件,因各種原因長期得不到執結。

案件本身“多刺”。當前,極小一部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自覺守法意識不強,特權思想嚴重,視法律為兒戲,拒不配合執行,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或消極對待執行,能拖則拖,能躲就躲,抵制執行的情緒特別嚴重,造成一部分裁判文書變成了“法律白條”,群眾意見非常大,給群眾留下了“官官相護”的壞印象。

地方“干涉”性大。一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與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有千絲萬縷的關係,只要人民法院對其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他們便向上級黨委、政府彙報,由上級領導出面干擾執行,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設置了人為的障礙。

法院自身“不硬”。大多數涉特殊主體的執行案件,屬於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屬於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一票否決”的指標,理應加大執行力度,迅速地執行完畢。然而,在執行涉特殊主體案件時,一些人民法院擔心當地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機關不支持、不關心人民法院工作,害怕“引火燒身”,而且執行人員也有畏難情緒,不願意依法大膽採取強制措施,妨礙了有效公正執行。

對策

面對難題,人民法院要多措並舉破解干涉。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執行涉特殊主體案件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應當積極主動向當地黨委政法委彙報,請求當地黨委政法委出面溝通協調,通過召開約談會、案件交辦會等方式,尋求他們的幫助、支持。尤其是人民法院要對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干預、插手涉特殊主體執行案件的情況,主動彙報,形成按照中央文件進行追責的壓力。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積極運用提級、交叉、指定、協同執行等工作措施,破除這些涉特殊主體的執行案件的地方干擾。

人民法院可以請求由當地黨委政法委牽頭,由人民法院與公職人員單位負責人溝通聯繫,把涉特殊主體的“老賴”的履行情況,納入單位相關考核範圍,將相關案件情況通報紀檢機關。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請示當地黨委政法委,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存在有失信被執行人情形,或者單位有公職人員存在失信被執行人情形的,取消平安單位創建資格,並在年終綜治考核中予以扣分。對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義務的單位,對年度綜合考核進行扣分,實行“一票否決”。

通過上述措施,力爭對涉特殊主體的單位和個人形成履行生效裁判的壓力。

為了形成強大的法律威懾力,人民法院要根據涉特殊主體執行案件的個案情況,依法採取罰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等強制措施。涉嫌構成妨害公務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的涉特殊主體被執行人,要大膽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涉特殊主體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此外,對敢於、善於用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與執行幹警,要給予表彰、經驗推介,甚至為其立功授獎。對怠於用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與執行幹警,要給予通報批評,甚至追責。

劉某系郴州市桂陽縣某供電站的一名公職人員。劉某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向其先後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文書,劉某卻視而不見。執行法官多次向其釋明相關法律問題,並一而再、再而三地告知拒不履行法律生效裁判的不良後果,劉某仍置若罔聞。直至被傳喚到桂陽縣人民法院的當日,執行法官作最後的說服教育時,劉某仍表示拒絕履行,態度非常強橫。

該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在進拘留所的第2日,劉某表示,經過反思,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行為,願意履行。隨後讓其親戚轉來執行款,案件成功執結。

經過努力,目前,郴州市市委政法委準備約談涉特殊主體執行案件的單位及個人,市綜治辦將對每個涉特殊主體執行案件交辦到被執行人所在單位,並將執行情況納入平安創建和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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