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人民法院報》:轉讓名下藥房拒不還款

近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1年4月,王某開始陸續向朋友賀某借款70萬元,2014年12月,經雙方結算,王某應還賀某本息88萬餘元。借款到期後賀某多次催討未果。2015年,賀某將王某、李某夫婦訴至法院,同年7月,沅江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由王某、李某共同償還債務88萬餘元。判決生效後,王某夫婦仍不還款,賀某隻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為了儘快達成執行和解,執行員多次提出解決方案,但王某始終拒不見面,也不同意和解方案。2016年4月,法院對王某採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其依舊不履行還款義務。

根據執行員對王某的財產調查,王某夫婦在長沙有400萬餘元的抵押房產且在租賃經營,在南大膳鎮有兩間正常經營的藥房。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王某為了規避執行,將自己名下的兩間藥房轉讓給其妻的姐姐李大某,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決該藥房轉讓合同無效,被轉讓的兩間藥房仍屬王某所有,但王某未到登記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導致該財產無法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已經生效,有能力執行而故意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故被告人王某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犯罪構成的主、客體及主、客觀方面要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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