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人民法院報》:私自出售法院查封房屋

6月12日,湖南省郴州市甦仙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郴州市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公訴案件並當庭宣判。被告人範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因範某和其兒子範某詩(另案處理)向李某借款40萬餘元遲遲不歸還,甦仙區法院依據出借人李某申請,裁定查封了範某位於郴州市八一路一套房屋,並於2015年6月判決範某、範某詩向李某支付本息40萬餘元。判決生效後,兩人仍然躲著不還錢。

2017年5月,甦仙區法院依法上網拍賣該房屋,後因無人競買流拍。2017年7月,該院決定再次將該房屋上網公開拍賣,孫某於9月通過網上競拍購得該房屋。從法院拿到房屋鑰匙後,孫某發現該房屋的門鎖屢次被更換,這才得知,範某私底下已經將房屋出售,且所得的40萬元房款並未上繳到法院指定賬戶用以歸還欠款,而是用於投資及個人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範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範某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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