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人民法院报》:私自出售法院查封房屋

6月12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郴州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公诉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因范某和其儿子范某诗(另案处理)向李某借款40万余元迟迟不归还,苏仙区法院依据出借人李某申请,裁定查封了范某位于郴州市八一路一套房屋,并于2015年6月判决范某、范某诗向李某支付本息4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两人仍然躲着不还钱。

2017年5月,苏仙区法院依法上网拍卖该房屋,后因无人竞买流拍。2017年7月,该院决定再次将该房屋上网公开拍卖,孙某于9月通过网上竞拍购得该房屋。从法院拿到房屋钥匙后,孙某发现该房屋的门锁屡次被更换,这才得知,范某私底下已经将房屋出售,且所得的40万元房款并未上缴到法院指定账户用以归还欠款,而是用于投资及个人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范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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