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人民法院报:请丢掉对法官的不合理期待


将自己的事情交给司法解决,就会对司法形成期待,而期待能不能得到回应,往往会成为人们评价司法的直接标准。

期待法院与自己结成同盟去“对付”另外一方。法院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裁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中立性是它的根本特质。法院不能有意或无意地偏袒任何一方,在没有审理之前,法院没有宣布孰是孰非的权力。作为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当然是法院的宗旨,但这种服务是为双方当事人的服务,是居中解决矛盾纠纷,而不是仅注重于满足一方的要求。

期待法院相信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主张。虽然自己确信事实存在,但从法律上来讲,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所谓“空口无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亲历纠纷的法官,不会也不应该片面地听信一方之词,作出毫无根据的事实认定。法官不能随心所欲地扮演“救世主”的角色。

期待法官为了事实真相凡事主动调查取证。一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即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面,被动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法院主动介入案件证据调查是违背司法的被动性理念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才能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对司法不合理的期待不仅会使自己陷入“司法不公”的次生痛苦,对整个社会的司法公信力亦是一种负面影响。类似的期待下,一旦形成对司法的成见,便容易对司法的严肃性构成威胁。

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应在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的时候妄论司法不公,因为站在自身立场之上的情绪化宣泄终究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以上摘录自2015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报第二版,作者:鲁跃晗)

人民法院报:请丢掉对法官的不合理期待


法律网友卓见

:法院只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同时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但很多法院往往把自己宣传成无所不能的,这个“机制",那个“经验"充斥着各种法院的报道中,舆论宣传的主流就是法院主动做了什么,好像法院不在审判之外做点什么,就不是合格的法院,很少见到法院把被动居中裁判作为宣传的重点,在这样的宣传模式下,人民群众自然会对法院报以过高期待。


:不要误解“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能理解为“自己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胜诉”才是公平正义。有时自己在一个司法案件中败诉了,恰好说明那个案件的办理是实现了公平正义的……


:树立正确的司法正义价值观,不仅需要培育司法受众群体的意识,更需要纠正司法机关自身的认知。以结果论司法,至今仍未改变。利己主义价值观在民众中盛行,现在产生的问题并不意外。重建司法权威任重而道远。


:1、任何的管理和制度都是基于现实的,法律是沉淀下来的大家认可的管理条例,服务的目的应该是明确的,如果单单一个刚性就一刀切的执行是有违法律的初衷;2、法律的好坏还有看环境,跟相关人的素质有极大的关系,中国老百姓素质尤为参差不齐,对法律认知差别更大,很多人能看到这篇文章,也有很多人能接受,但是有更多的人还没有看到;3、这样写并不意味着不接受法治,如果没有法律公平为基础的话,权利也许会更泛滥,希望能够通过更合理的方式来管控,比如:人民监督,媒体对案件完全公开化、透明化。


:准确的说法是期待与现实社会有差距,司法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往往与现实事实并不契合,是有误差的甚至是有明显错误的!法律风险或者说诉讼风险存在的最终原因是社会上已经或必然发生的风险,诉讼后发生败诉或执行不能的风险不应由法院或法官来背!


司法工作得以妥善执行实有赖法官履行其肩负的职责。

这点常被误解;法官的责任不在跟随民众的意愿——不论是大众还是小众的意愿——作出判决。事实上,法官必须确保审判公平公正,并且严格依循法律的要求。紧记这要点至为重要。法官履行职责时,只会以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为依归,别无其他。相对于法律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完全不在考虑之列。如果法庭在应用法律上出错,则正如我刚才所述,可按上诉机制一直上诉至终审法院。

一位法官不可以有自己偏爱的结果。法官唯一而庄严的责任是对法治负责。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Samuel Alito

转自:烟语法萌、狄城普法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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