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人民法院報》:湖南兩男子犯詐騙罪獲刑

本報訊 (記者 陶 琛 通訊員 李 瑩)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詐騙案件,被告人趙某、沈某均犯詐騙罪,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沈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陳某因之前多次找趙某、沈某兌換過港幣,都是先由陳某將人民幣通過銀行轉賬到趙某的銀行卡上,趙某讓陳某微信聯繫沈某,沈某將港幣交給陳某。今年1月11日晚,陳某再次通過微信聯繫趙某要求用人民幣191620元兌換22萬港幣。隨後,趙某、沈某商量私吞陳某的錢財。趙某通過微信對陳某謊稱有22萬港幣,陳某便通過銀行分四次轉款人民幣191620元給趙某。錢到賬後,陳某找趙某要22萬港幣,趙某讓其找沈某,沈某敷衍一陣後將陳某的微信拉黑,當陳某通過微信找趙某時,趙某亦將陳某微信拉黑。後趙某、沈某將該款項佔為己有。趙某、沈某回到老家,將191620元人民幣全部取出,兩人進行分贓,趙某分得人民幣96620元,沈某分得人民幣9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沈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9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某、沈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被告人趙某、沈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法庭上自願認罪,均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退賠了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取得其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評估結論,可決定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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