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措施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全力保持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一、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是指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规定执行。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不含已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由省财政厅与有关部门按规定执行。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按照《印发的通知》(淄财办发〔2020〕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规定执行。企业向所在地县级财政、发展改革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汇总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市三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汇总审核后于5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

联系人:凌选明,电话:(0533)3887087。

(二)省级财政贴息政策

1. 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申请贴息。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2. 贴息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市两部门审核。市级按规定汇总审核后于5月31日前上报(含省财政直管县)。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市,再由市级直接拨付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3. 省财政参照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企业贴息,利率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凌选明,电话:(0533)3887087。

(三)市级财政贴息政策

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工信、发改部门提请认定申请后,报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审核认定并出具有关证明予以确定。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贷款,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企业贷款利息超过3.5%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企业。

联系人:刘硕,电话:(0533)3887192。

二、关于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

(一)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疫情防控期间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1. 补偿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信社等,负责本系统内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

2. 补偿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3. 补偿条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贷款项目。

(2)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4)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4. 补偿程序

(1)小微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并自主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情况,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报省财金集团初审。

(3)省财金集团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省财金集团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向省财金集团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

(5)省财金集团按照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并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相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联系人:赵翰林,电话:(0533)3887076。

(二)市级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

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贷款是指在规定期限内,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1. 支持范围。贷款贴息是对在规定期限内产生贷款的我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是对疫情防控期内支持中小微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我市银行机构。

2. 支持标准。

(1)贷款贴息。按照贷款综合年利率不高于1%的比例进行贴息。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180天),贷款期限不满6个月(180天)的,以实际贷款使用天数计算。贷款发生欠息、逾期的,不给予财政贴息。

(2)风险补偿。对于疫情防控期内支持中小微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我市银行机构予以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 支持程序。

(1)贷款贴息。企业应在银行发放贷款2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财政贴息申请材料,经区县金融监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意见给予相关企业予以贴息。截至2020年10月31日,企业尚未报送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2)风险补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银行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适当奖励,用于贷款本金损失补偿。

4、拨付程序。

奖励资金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考核结果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兑现到位;贴息资金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区县财政部门,具体由区县财政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兑现到位。

联系人:凌选明,电话:(0533)3887087。

三、关于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市财政局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切实保障缓缴期间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综合考虑基金支出需求、全市基金可用结余数额、定期存款存储情况等因素,按月及时拨付基金;对实行全省统收统支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会同市人社部门积极做好对上沟通,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联系人:杨其帅,电话:(0533)3887084

四、关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政策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平台”),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其中已被评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的,按照省政策规定享受省级补助,市级不再予以补贴。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平台,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运营补贴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将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拨付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相关市级示范平台。 各区县可参照市级制定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自筹解决。

联系人:杨其帅,电话:(0533)3887084

五、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有关银行负责贷款的担保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及时足额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联系人:凌选明,联系电话:(0533)3887087。

六、关于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市财政局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好企业稳岗返还补贴,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结果,及时将稳岗返还补贴资金拨付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申请企业。

联系人:杨其帅,电话:(0533)3887084

七、关于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市财政部门将及时分配下达市级以上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区县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

联系人:杨其帅,电话:(0533)3887084

八、减免企业承租经营用房房租

(一)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的企业,由企业提出免租申请,经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审核后,对2020年2—4月份房租予以免收,并将房屋减免情况(包括房屋租赁情况表、关于房租出租的批复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

联系人:金绪猛,电话:(0533)3887172

(二)对承租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所属资产的企业,由企业提出免租申请,经出租的国有企业审核后,对2020年2—4月份房租予以免收。

联系人:董军,电话:(0533)3887989

(三)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中小微企业租户疫情期间租金的,由运营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区县拨付补贴资金。补贴比例为:运营方减免租金比例在50%以下的,财政不予补贴;减免租金比例在50%—75%之间的(均含本数),财政补贴减免额的20%;减免租金比例在75%以上的,财政补贴减免额的30%。补贴资金发放完毕的一周内,各区县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市级按区县补贴额的50%拨付补助资金。

联系人:孙华义,电话:(0533)3887198

九、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

提前兑付2020年度市级外经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准补助。由市商务局按程序提出资金申请后,市财政审核后予以拨付。

联系人:孙华义,电话:(0533)3887198

十、加大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

(一)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绿色化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特色纺织、轻工、陶瓷琉璃等六大优势传统产业实施的高水平技术改造,以及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投资。

(二)申报主体。主要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三年未列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

1. 申报2020年度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

(2)技改项目已依法办理备案(核准)、环保、安全生产等所需的相关手续;

(3)项目按统计要求已纳入技改项目统计库;

(4)购置设备(软件)已到位,并取得合同、发票、付款证明等资料,且项目申报主体与立项手续、购置设备(软件)清单内容与发票内容应统一,发票日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5)原则上对单个申报单位最多支持2个技术改造项目;

(6)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 申报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技改所购置的设备(软件)。

(2)技改项目已依法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3)购置设备(软件)已到位,并取得合同、发票、付款证明等资料,且项目申报主体与立项手续、购置设备(软件)清单内容与发票内容应统一,发票日期为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29日,3月1日以后的另行通知;

(4)新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新建项目和环保、安全、节能改造以及主生产线外的辅助类技改项目不纳入补贴范围。对同一法人不同企业间购置设备的,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设备价值评估,提供评估报告。

(三)支持标准。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在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投资,按设备投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工作程序。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区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工信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后,由区县财政部门结合市级预拨资金情况,将资金拨付至企业,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与各区县通过体制结算补齐。其中,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设备(软件)购置补助情况,于3月15日前,由区县工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2020年度设备(软件)购置补助情况,于3月20日前,由区县工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联系人:赵翰林,电话:(0533)388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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