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新規 這些措施擬“打包”刪除!

 中新經緯客戶端3月27日電 據證監會官網消息,27日,證監會就《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措施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措施辦法》顯示,

刪除“責令停止職權或者解除職務”“撤銷其任職資格”“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責令參加培訓”等四類措施;結合風險處置不納入監管措施管理的考慮,刪除了“臨時接管”措施。

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新規 這些措施擬“打包”刪除!

  證監會指出,“監督管理措施”,簡稱“監管措施”,是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手段,《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及證監會為數眾多的規章中,均規定了有關監管措施。2008年,為了規範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措施的實施,證監會出臺了2008年試行辦法,全面梳理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對監督管理措施的調整範圍、適用原則、種類、實施程序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2008年試行辦法實施以來,在規範監管措施的實施,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規則運行已有十餘年,期間資本市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結合新的情況對2008年試行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證監會介紹,公開徵求的《實施辦法》共三十一條,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明確監督管理措施的種類及設定

  證監會表示,2008年試行辦法明確了十八種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對此做了增刪調整,規定了十六種監管措施類型,並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作為兜底規定:

  一是結合新《證券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刪除了“責令停止職權或者解除職務”“撤銷其任職資格”“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責令參加培訓”等四類措施

  二是結合風險處置不納入監管措施管理的考慮,刪除了“臨時接管”措施

  三是梳理現有規定,新增加《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的“限制作為特定對象認購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併購重組活動”兩類措施。此外,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規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避免各類規範性文件隨意設定監督管理措施,重申2008年試行辦法有關要求,明確規定證監會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監督管理措施。

  明確監督管理措施的適用要求

  證監會稱,一是明確監督管理措施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二是明確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必須進行行政處罰,不得以監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處罰。

  明確實施監督管理措施的通用程序要求

  證監會指出,一是實施機構採取監督管理措施的,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依據;二是實施除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以外其他監督管理措施的,應當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等權利;三是實施除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以外其他監督管理措施的,實施機構可以向有關單位、部門通報。

  明確各類監督管理措施的具體實施程序

  證監會指出,借鑑2008年試行辦法的制度經驗,明確十六類監管措施的具體實施程序,包括作出各類監管措施的實施步驟、方式、矯正目標、時限等內容,提高監管行為的規範化水平。同時,考慮到規章草案定位於程序基本法,不適宜對各類 監督管理措施的內涵進行界定,刪除2008年試行辦法關於各類監督管理措施的定義條款,將部分內容合併至具體實施程序中。

  明確作出監督管理措施決定的要求

  證監會強調,一是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發揮監督管理措施及時矯正功能,規定實施機構應當在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風險隱患後及時採取監督管理措施,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二是明確監督管理措施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三是明確當事人應當在監督管理措施決定確定的期限內按要求履行,並規定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措施決定的法律責任;四是明確監督管理措施決定書的公開要求,並規定將實施監督管理措施的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五是明確監督管理措施決定書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送達等。(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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