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快評丨企業“花式降薪”,實為“花式侵權”

東方快評丨企業“花式降薪”,實為“花式侵權”

  疫情期間,一些企業為了渡過經濟效益下降的暫時性困難,採取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等措施控制運營成本,並得到大多數職工的理解。不過,一些職工吐槽被降薪的“奇葩”經歷:有人接到HR的電話直接被告知薪水降10%;有人因沒及時回覆微信群消息被扣錢;還有人公司業績飄紅卻依然被降薪。(3月26日《工人日報》)

  作為一家正規企業,制定一些管理制度,去規範員工的行為,是非常必要的。尤其在疫情期間,剛復工的企業,制訂一些臨時性規定,確保安全生產,也無可爭議。再者,一些企業為了度過難關,暫時採取降薪政策,只要依法依規,合情合理協商,相信多數員工也能理解。然而,有的企業採取“非常手段”降薪,如無條件降薪10%、業績飄紅也降薪,降薪方式簡單粗暴;特別是,未及時回覆信息扣錢、洗個澡被罰錢等,這種“花式降薪”方式,讓員工防不勝防。

  對於違反管理制度的員工,給予相應的處罰,無可厚非。然而,企業規章制度,不能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能侵犯員工的基本權益。可見,一家公司規定,員工未及時回覆信息,按延遲迴復時間累加扣錢,顯然觸碰了法律底線。換言之,員工未及時回覆信息扣錢,企業存在“花式降薪”之嫌,企圖以此減少運營成本。問題是,這種“花式降薪”方式,損害了員工的勞動權益,因缺少相關法律支撐,難免會引發爭議。

  事實上,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特別是,今年2月,人社部印發通知,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對照上述規定,疫情期間未經協商,企業單方面決定職工降薪或制定規章制度剋扣職工工資,則屬於違法行為。

  企業管理制度的設計,應該具有雙重功效,一方面是要規範和約束員工的行為,一方面是要維護員工的正當權益。同時,企業管理制度,應釋放出人文情懷,讓員工感受到家一樣的溫暖;對於違規員工,少懲戒,多疏導,別動輒就向他們揮舞“降薪”和“重罰”的利劍,實行人性化管理,讓制度充滿關愛員工、善待員工的善意。特別是,當企業渡過非常時期、恢復正常工作狀態時,要恢復職工的工資待遇;企業與職工“同患難”後,別忘了“共甘甜”,尊重職工的企業;也會贏得市場尊重。

  此外,有關部門應從立法和制度層面上,規範企業“花式降薪”等違規行為,對企業員工的基本權益實施有效保護,使他們能夠真正從權益困境中走出來。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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