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工作的,應按什麼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下延長工作時間的, 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 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企業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工作的,應按什麼標準支付工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