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都法院依法從快審結涉疫情妨害公務案

鹽都法院依法從快審結涉疫情妨害公務案

【江蘇消息】3月25日上午,鹽都法院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並當庭宣判,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該案於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從立案到審結,僅用6個工作日。

鹽都法院依法從快審結涉疫情妨害公務案

簡要案情

被告人劉某及其家人於除夕從湖北開車回鹽城家中,村幹部多次上門告知其居家隔離觀察,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劉某的家人不聽勸阻多次外出,群眾也多次舉報。2020年1月31日14時許,轄區派出所幹警王某某等人和村幹部一起到被告人家中做勸阻工作,劉某及家人拒不配合併發生口角,在民警傳喚其丈夫到派出所接受調查過程中,劉某將民警王某某的臉抓破,用嘴咬民警姚某某的手,後被勸阻。

鹽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在民警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採取暴力手段阻礙執法,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劉某在疫情防控期間襲擊正在執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該案發生在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劉某的襲警行為不僅危害了履行防控職責的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也嚴重破壞了國家疫情防控管理秩序。在疫情面前沒有旁觀者,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必受嚴懲!(供稿:許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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