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再外有小三导致离婚,妻子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丈夫再外有小三导致离婚,妻子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如何把握时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的,或一审中未提出,二审提出但没有调解成功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以要求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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