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

【法律条文】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申请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案件中,被申请人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申请人是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民法总则》尚未规定八周岁以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认定及恢复。

现实中存在成年人客观上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标准,但是没有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意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的情况。这样就可能不利于保护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交易安全。还可能出现无法及时确定其监护人的情况,那么该成年人因缺乏意思能力可能作了失控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危及公共安全。

有鉴于此,《民法总则》将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增加一类:有关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此处用列举式的立法方式使得相关组织不能推诿、推脱,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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