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身份被告知有"前科" 重新調查:哥哥假冒弟弟被抓

查驗身份時,他被告知15年前留下了犯罪前科。但自己一直遵紀守法,是哪裡出了問題?檢察機關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還他清白——

查驗身份被告知有

  辦案檢察官正在研究案情

  查驗身份 發現前科

  “我現在的工作和生活一切順利,這還多虧了你們。”2020年2月,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對小杰進行了電話回訪,小杰表示自己的生活已步入正軌。

  2018年11月,小杰為找工作來到上海,在接受身份驗查時,被告知其在2004年留有犯罪前科。

  小杰找到了公安機關。調取記錄後發現,當年冒充小杰身份留下犯罪前科的很可能是他的哥哥小波。可要想撤銷這一犯罪前科,必須啟動再審程序,糾正原審判決。2019年6月,公安機關將小杰的身份資料、申訴材料、初期筆錄等文書材料移交檢察院,該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啟動審查 摸清案情

  青浦區檢察院接手該案後,經查得知:2004年7月,小波夥同他人至青浦區一小區內,竊得一輛價值3150元的摩托車。後因形跡可疑遭到警察盤問,小波主動交代了犯罪經過,卻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姓名,謊稱自己是“小杰”。

  小波和小杰是親兄弟。相差一歲多。因兩人長相相似、年紀相仿、戶籍地相同,小波被民警抓獲時冒用了弟弟的身份。2004年11月,法院認定“小杰”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500元。而這一切,弟弟小杰一無所知。

  該院認為,這是一起審判監督案件,可通過抗訴手段保障當事人權益。於是,該院立馬聯繫了小杰。

  由於距離案發已經15年,急著找工作的小杰不免憂心忡忡。“您先別急,我們一定會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請您相信我們,耐心等待結果。”承辦檢察官在安撫他的情緒後,幫助梳理法律關係和矛盾焦點,建立起他對檢察機關的信任感,以便後續工作的開展。

  考慮本案抗訴後,原審被告人小波將受到影響,甚至要將其羈押服刑,承辦檢察官遂多次與小波聯繫,從法律適用、訴訟原則及權益保護等方面向其闡明法理、情理和道理,獲取其理解和認可:“我2003年底偷過一次,被判了6個月,有人跟我說如果再被抓到,會因是累犯從重處罰,所以我就冒用了小杰的身份。但沒想到這會影響他找工作。我會積極配合調查,也願意接受處罰。”

  重新調查 補充證據

  為確保案件審查全面細緻,辦案檢察官到原審被告人小波曾服刑的監獄調取其前科檔案,並與小波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繫,調取其身份信息、戶籍資料等。該院製作詢問筆錄,並委託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證鑑定所對小波進行指紋鑑定。

  鑑定發現,2019年小波的十指指紋捺印樣本與系統中2004年“小杰”的十指指紋信息卡上的捺印指紋完全一致。這表明,小波的確在15年前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冒用弟弟身份。至此,全案證據體系更加牢固,為順利抗訴打下基礎。

  2019年7月,該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向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請抗訴。8月,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提出抗訴。9月,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並由普陀區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被告人對身份的隱瞞影響了原判決對未成年人犯罪、累犯、自首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從而導致原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審判程序上都出現錯誤。

  原判決認定:被告人為“小杰”,未成年人,初犯,且到案後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系自首,應從輕處罰。基於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錯誤認定,該案並未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實際上,被告人為小波,當時已年滿18歲,曾犯盜竊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到案後,被告人隱瞞自己真實身份,掩蓋其前科情況,故不能認定為自首。小波犯罪時已成年,該案應當公開開庭審理,因而違反法定訴訟程序。

  2019年12月,上海市普陀區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撤銷原審刑事判決,改判被告人小波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由於原來其已服刑五個月,遂其需要補充服刑1個月,當庭羈押執行。

  判決生效後,檢察院主動延伸辦案職能,第一時間要求公安機關撤銷小杰的前科信息,並多次與小杰聯繫,瞭解其生活情況,力求做到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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