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案底=犯罪記錄=前科?錯得離譜!案底>犯罪記錄>前科!

最近在網上看到一些普法文章,認為案底=犯罪記錄=前科,或者案底>犯罪記錄=前科。真是誤導大眾,忍不住想做一次認真的普法!

案底=犯罪記錄=前科?錯得離譜!案底>犯罪記錄>前科!

一、說說各自的概念

(一)案底

案,顧名思義,這裡是指案件。底,作為名詞時有一層意思——以永久性形式保存下來的證據、知識或資料。所以呢,案底就是案件所保存下來的資料。案底並非一法律術語。通常我們所說的案底是指公民涉嫌違法、犯罪後,在國家機關留下的一切信息、痕跡的總稱,不以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得到實體上的處罰或制裁為前提,其外延包括有罪刑事判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戒毒。其實,案底只是對於違法、犯罪的客觀記錄,並非法律評價。案底法律評價是有無違法或者犯罪。案底的否定法律評價有違法或犯罪,而肯定評價即無違法、無犯罪。案底和有無違法或者犯罪之間是評價對象與評價結果的關係。有案底不一定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舉個列子,某人因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後又被法院判決無罪。此人有案底,因為他曾被刑事拘留過,但不能說他是犯罪,犯罪才是法律評價。他沒有得到法律否定評價,相反得到法律肯定評價——無罪之人。所以說,案底只是一種客觀記錄,用它來評價或衡量他人是很不嚴謹的。

(二)犯罪記錄

首先,犯罪記錄的內涵。目前,只有一部法律明確犯罪記錄內涵,即《“兩高三部”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2012年7月6日公佈)規定:犯罪記錄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當然,有的學者也提出自己的觀點。比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於志剛提出:犯罪記錄是犯罪事實及其刑事判決的客觀記載。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李玉萍提出:犯罪記錄是關於犯罪人員犯罪信息的客觀記載。總之,犯罪記錄是客觀性存在,雖然上述提法不太一致,但大同小異,都比較好理解,不再贅述。

其次,犯罪記錄的外延。對於犯罪記錄的外延,目前國家沒有法律予以明確。但是地方性法規則有所規定,均見於各省的《公安派出所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範》。這些地方性規定一致認為犯罪記錄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判決,不論有無受到刑事處罰,且排除據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但是,對於行為已構成犯罪但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是否屬犯罪記錄,各地規定不一樣。持肯定意見的有湖北省、江蘇省、寧夏等地,持否定觀點的有廣東省、福建省等地。本人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從這個角度理解,只有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有罪的,才屬於有罪,進而產生犯罪記錄,否則均視為無犯罪記錄。所以,犯罪記錄的外延有且只有經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有罪生效判決。

(三)前科

首先得明白,法律沒有給前科的概念作出解釋,但部分法律中卻有使用前科這個詞語。根據實務,可以總結前科基本概念如下:前科是指由於法院因行為人事實犯罪而對其判處刑罰且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後的一種法律地位。他包含以下要素:1.行為人曾經犯罪,違法、違紀不再此列;2.行為人曾該罪被判處實刑,被判處緩刑等非實刑和免於刑事處罰的不再此列;3.行為人被判處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4.行為人的此種法律地位可能導致諸多不利影響。然而,個人認為,前科的法律地位宜限於一定時間,而非永久,比較好。但目前我國則難以實現。在司法實務中,表述某人有前科,是這樣的:某某某,因犯某某罪,於某年某月某日被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某刑罰。

說起前科,不得不提累犯。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累犯,必須同時滿足: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前後都是故意犯罪;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前罪實施時已滿18週歲。

2、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談談相互的區別

首先,從外延上來講,案底大於犯罪記錄,犯罪記錄大於前科。簡而言之,有案底不一定有犯罪記錄,有犯罪記錄不一定有前科。為方便理解,舉例:行政拘留屬於案底,但行政拘留不是犯罪記錄;因犯罪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屬於有犯罪記錄,但是沒有前科。為什麼說因犯罪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沒有前科呢?我國前科報告制度將前科設置為刑罰記錄而非犯罪記錄。只有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才被認定為有前科,而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但構成犯罪的視為無前科。我國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教師法等法律中具有前科人員從業限制的規定,這些法律無一例外的將前科認定為刑罰記錄,而非犯罪記錄。其實,個人認為判斷有無前科,以有無犯罪記錄來作為標準更為恰當,但是現行法律沒有如此操作。

其次,著重談談犯罪記錄與前科的區別。前科作為一個法律術語,是產生在犯罪記錄之上的一種規範性評價,是犯罪記錄存在而導致的一種規範性評價結果;犯罪記錄是一種純粹記述式的客觀存在,不涉及任何規範性評價,這是兩者的根本差異所在。犯罪記錄與前科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特殊的前提與結果、評價與被評價關係,對於犯罪記錄的評價,在結論上不必然導致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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