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在农村有大部分人仍然说去“大队”盖个章而不是说去村委会盖个章呢?

情缘直说


第一,1958年农村成立人民公社,然后固定为人民公社三级所有 即人民公社(公社),生产大队(大队),生产小队(生产队)三级集体组织。

我国1986年才实行个人身份证制度,当年旅社、饭店都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的,你要出去办事,证明自己的身份,甚至到城市探亲,住旅社等都必须要有大队的证明有些还要加盖公社的公章,几十年的做法,加上人的惯性所以

……

第二、户籍制度

当时,我们当地用“居民”和“农民”来区分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和农业户口的农村农民。“居民”国家配给每月几斤至二十多斤大米指标(不满三周岁的儿童:六斤至十一斤,一般居民和十周岁以上儿童:二十四至二十八斤半),用1斤大米指标购买1斤大米,价格是0.142元。当然,还有油及其它商品的指标(票证)供应。

农业户口的“农民”是靠农村生产队的一亩三分地的收成,除了上缴国家的公粮(一定量的、义务的、必须的)和一定量的余粮(其实很多生产队并没有什么余粮,只是必须的,是按国家低定价收购)、预留稻种等以外就按生产(小)队为单位分配给农民的口粮过生活。建国后的四十年间,中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比重中始终占到80%以上,就一直不可能改变!

与户籍管理制度相联系的,还有住宅、粮油、教育、医疗、就业等项制度。在所有这些方面,非农业户享有国家提供的一些待遇,是农业户可望而不可及的。

第三,生产队的粮食分配

农村生产队,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体所收获粮食(稻谷),需留足种子。交纳公粮,完成购粮任务并留下必要的成本粮,其它还需留修水利补助粮和各种各样的补贴粮,往往占总收成的50%以上,剩余的粮食才能进行分配。

年终10工分为一个工,一般年景,每个工能够得到0.2元钱,年景好一点的能够得到0.8元左右,这就是非常高的工值了,当然是各个生产队都不同。社员所分实物以现金结算后记帐。劳动工分最后也以现金计值,抵去实物分配所值金额后,有存余的叫存款户,欠款的叫超支户,常存在超支款收不清,存款不能兑现的情况。

生产队依照每户工分总额,并按一定比例将粮食分配到户,就全国多数地区而言采用即所谓“人七劳三”或“人六劳四”的分配方案。“人七”指的是报表上的“人分粮”(亦称“基本口粮”),系按全队标准人数来分配的,人人有份;“劳三”指的是报表上的“工分粮”,系按全队工分总额(折算为工分总值之后)来分配的,两项相加,即全年总结算所分配的粮食。

第四,大队书记和大队干部并没有像有些人说的有那么大权力,甚至还能管到社员考大学什么的!大队干部的报酬还是由各生产队统筹而来的工分。

可以说,大队干部也是受气的差事,上有公社、县布置工作,下有生产队队长和广大社员未必那么听指挥,夹在中间的大队干部也不是很好当的!要传达,要组织,要调解,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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