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辭職我,我想去告老闆,我幹了四年,但是公司更換了名稱和法人代表,怎麼告?

先天白化病人luo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梳理下事實:你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長達4年,現在因為某些原因,公司要辭退你,但是公司在這期間公司更換了名稱和法定代表人,你應該如何維權?

你的問題要明確幾個前提,才能給你可靠的回答。

1.因為何種原因,導致公司要辭退你?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39條、40條、41條、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要單方面辭退勞動者需要有正當理由,一般都是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況,否則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違法的情況下還要支付經濟賠償金。所以,具體到你的情況,你沒有描述公司要辭退你的理由,無法判斷具體情況,39條規定了勞動者過錯的情況,我摘錄下,你可以對照下自己有無這些情況,判斷自己是否屬於過錯方。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你自己沒有上述過錯,公司要解除合同,那麼你可以再對照下勞動法第42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你符合42條的情況之一,公司是沒法單方面辭退你的,否則構成違法。

2.你和公司有沒有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

你向公司維權的基礎是你和公司的勞動關係,證明勞動關係的直接證據就是書面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涉及到你維權的程序問題,如果有書面勞動合同,直接可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但是大部分中小企業主由於不懂法,又想規避用工風險,選擇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你需要其他證據證明你和公司的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流水、工牌之類。

3.原公司的工商登記是否註銷?

你描述的公司變更名字和法人,在實踐中有幾種可能。如果原公司的工商登記已經註銷,那麼稍微麻煩,你需要去查詢註銷前的股東,起訴的被告也是原股東。如果只是改頭換面,查詢變更信息作為證據,直接起訴改名後的公司就行。

誠心誠意的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有不明白,可與我聯繫。


法律人煮法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公司要辭退我,我想去告老闆,我幹了四年,但是公司更換了名稱和法人代表,怎麼告?



題主的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了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後權利義務有誰承繼的問題。一般而言,人改了個名字,他還是原來那個人,欠別人的錢,不會因為他改了名字而不用償還。同樣的道理,公司更換了名稱和法人代表,並不影響他承擔自己義務。理解了這個問題以後,我們下面看看怎麼告?

怎麼告?

公司辭退員工,可能無非就是涉及經濟補償金之類。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辭退員工,員工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賠償。

在我國,勞動爭議類型的案件,必須經過仲裁前置,也就是說必須先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主管部門先申請仲裁。一般就是某某區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找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後,第一步先立案,立案需要基本的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以及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初步證據,能證明仲裁請求成立的證據等。

上述證據準備完畢後,符合受理條件的,一般而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會當場受理。不過可能告知你有一個調解的程序,當然你也可以選擇不適用調解。然後就靜靜地等待勞動仲裁通知開庭。

開庭時,雙方會圍繞著爭議焦點發表意見。一般常見的爭議焦點有,雙方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勞動合同是否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什麼、勞動合同什麼時候解除的、工資多少等等。

仲裁庭開完之後,再等一段時間,就會收到仲裁裁決書。一方對仲裁裁決書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內容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個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公司要辭退你,你心裡不平衡,要去告老闆,我就不明白了,難道一個企業,老闆沒有辭退員工的權利嗎?之所以會辭退你,肯定是認為你不適合這個崗位,你去告老闆什麼呢?照你這麼說,員工想辭職,老闆也可以告員工是吧。老闆和員工是僱傭關係,如果一方覺得不合適提出解聘,是很正常的事情。沒有穩定的工作,只有穩定的能力。希望你能調整好心態,爭取找到合適的工作。


開心葡萄


題主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糾正你一個錯誤,應該是“公司要辭退我”,而不是“公司要辭職我”。

在公司幹了四年,結果被公司辭退,內心覺得不平衡想要去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結果擔心公司更換了名稱和法人代表會影響權益執行。要想去申訴爭取權益,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

【一】公司更換名稱和法人代表並不會影響其履行法律責任

明確一點,你想“告老闆”這觀點和出發點是錯的,你的勞動合同糾紛主體應該是公司,即便是要告也應該是告公司。既然如此,企業變更的一些履歷都是有備案的,名字再改底子不變就能通過法律途徑追溯。

【二】打官司要憑證據和事實,不能僅靠所謂的“為公司奮鬥了四年”的苦勞

對於職場上的不公平想通過法律途徑申訴爭取權益,那麼決定成敗的核心就是公司辭退你的這件事是不是違法違規,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分析自己被辭退的原因,是不是公司抓有你的把柄,或者說你的違紀行為是前提的情況下辭退你。

【三】不管最終官司輸贏,希望你都能反思一下自己

公司幹了四年的老員工被辭退,這本身對公司來說就是一種損失。但是,公司寧願割肉止損也不願要你繼續待下去,除了公司瀕臨倒閉裁員以外,剩下的只能是工作表現。職場上講功勞講苦勞說白了都是主觀的東西,真正客觀存在的是公司發薪水僱傭你做事,這就相當於買賣一樣,你情我願。你的工作做不好,尤其是工作態度一直不改變,躺在過去的功勞簿上出不來,那就意味著你違約了,被辭退必然也是早晚的事。以上都是我個人猜想,真正的原因還請你自己分析。


僅是路人


首先,我們弄清一個問題:公司為什麼要辭退你?你犯大錯給公司完成損失了嗎?你嚴重違紀了嗎?你對得起公司嗎?

以上問題,若你問心無愧,接下來,請你回憶一下公司最近給你培訓了嗎?給你轉崗了嗎?給你賠償了其他的錢嗎?若有,我們要根據勞動法理一理。若沒有,

請準備接受公司給你的大紅包—你要來財了。

第一,你繼續去公司上班,並且每天提供記錄。若是無法參與考勤,請通過各種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你願意為公司服務到你退休,所以請公司給你提供勞動條件,確保你能夠正常上班。若公司拒絕提供,請做好證據保留。

第二,去勞動仲裁,申請跟公司恢復勞動關係,然後繼續每天上班下班,正常辦公(若不具備條件,不斷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給你提供)。

然後,等待公司跟你調節或者勞動仲裁,只有一個訴求—恢復勞動關係。

最後,公司將正常支付你所有工資,並且補發你再次期間沒有收到的工資,你繼續回去工作。

最後,你去告老闆並不複雜,最後賠錢了事。老闆不會在乎這幾個月工資,就是不想給。你要求恢復勞動關係,除了要付你工資,今後還要看你臉色(他要給你轉行,你可以不同意。要降工資,你還可以不同意。)

補充一句:上海某企業曾經因為這件事被告,最後找了上海最好的律師的前提下,乖乖付了36個月的工資。


15斤16斤


你好,我是愛珠寶的孔小二,企業管理近二十年,這個我可以回答。

1、首先,要清楚公司是什麼情況下辭退你的?

公司辭退你是因為什麼?你是否有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立即辭退的行為發生?比如無故曠工多少日以上、有刑事違法行為發生等等很多,可以查閱一下公司法在此不詳細說。若是公司無任何理由惡意辭退,是可以仲裁甚至起訴維持自己的合法權益。

2、公司是否給你賠償 ?

不知道你跟公司簽訂的是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是,那麼在合同到期時公司選擇不續簽,企業是不違規的。這個時候你去告是沒有用的;如果合同沒有到期公司辭退你,應當支付你賠償金,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的標準,你幹了四年則賠償四個月工資。

3、公司變更名稱和法人不影響雙方僱傭關係

公司變更名稱和法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原合同仍然有效,與原公司有關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由新的公司來繼承。勞動合同可以做變更,但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不籤,如果新合同內容沒有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也可以選擇籤,但要求在合同中必須註明兩公司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雙方協商解決是好辦法。畢竟工作了四年,相信你們雙方都有感情,希望好聚好散。上述分享希望能幫到你,祝以後的路順利。


愛珠寶的孔小二


我是法眼掃描,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起訴的對象是名稱變更後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變更後的新的法定代表人。

一、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被申請人身份的問題

作為員工,在被公司辭退後,因為勞動爭議問題,要告公司。

按照規定,勞動爭議糾紛必須先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員工作為申請人,公司作為被申請人。

公司雖然更換了名稱和法定代表人,但並不影響公司的主體資格的延續,也就是說變更名稱後的公司和變更名稱之前的公司,仍是同一個主體,仍是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的那個公司。

至於說公司變更了新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影響公司的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顧名思義就是法律上規定的公司負責人,說白了就是公司的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並不是仲裁或者訴訟的一方當事人。


二、除了公司的主體資格外,題主更要準備的是有關勞動關係的其他證據材料

1、證明和公司形成書面的或者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勞動爭議糾紛仲裁的基礎,如果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或者承包關係,或者其他法律關係,那就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了。

2、明確自己的仲裁請求

既然要告公司,必須明確自己的仲裁請求,是想讓公司承擔什麼責任,補發拖欠的工資?補發加班費?補交社保?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賠償金?這些必須明確。

3、圍繞自己的仲裁請求收集證據

不論是仲裁還是隨後的訴訟,都是要拿證據說話,證據不充分的話,就面臨不被支持的法律風險,所以要圍繞仲裁請求收集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三、最好聘請專業律師

因為只有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才會有比較好的結果。

有的員工認為案件簡單,在寫《仲裁申請書》的時候,就將不利於自己的事實寫到了《仲裁申請書》上,這簡直就是給公司遞子彈呀。

綜上,題主更應該關注的是自己的請求和證據,不用關注公司的主體資格問題。


法眼掃描


企業因為種種原因辭退一個僱員,只要把工資結清,走就是了!

也許是因為自己不勝任,也許是企業遇到困難要裁員,這都是很正常的。

聽說法律有各種規定,實在不懂,你說要告,也不知要告什麼?看過新聞,有的要補償,有的要補買社保,我覺得法律要遵守,但是!但是,但是,當初合同怎麼籤的就應該按照合同執行,事後又搬出法律怎麼規定的,無法理解!


南洋教父


作為一名工作22年,創業15年的80後小老闆,在回答你這個問題前,其實很想知道你是什麼原因被公司辭退的?是無緣無故就要辭退你嗎?如果事出有因,公司也有正當理由,你告公司的目的又是什麼呢?


下面來理一理其它的問題:

一,公司換名和換法人代表不影響公司繼續履行相關法律責任

公司更換名稱或是更換法人代表是企業經營過程中合理且正常的經營行為,出發點有很多,可能是對品牌和形象重新規劃,可能是外部股東進入有協議要求,可能是經營戰略有重大調整......但這些都不影響企業繼續承接改名前的法律責任。改名後的公司,自然就承接了前公司的相關法律責任。


二,公司改名和換法人代表後,要與勞動者重新簽證勞動合同。

這也是公司的責任,也是員工需要留意的地方。如果你的公司,借改名和換法人這個機會無正常理由辭退你,雙方又協商不成賠償協議,你去勞動局告公司是可以的。


三,告老闆這個表達不正確,你要告公司。

很多勞動者理解不了這個概念,認為老闆就是公司,公司就是老闆。公司是一個組織,為稱為老闆是可能是這家公司的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老闆甚至都可能不實際參與經營,讓職業經理人來操盤。和勞動者產生僱用關係的是公司,是公司聘請了你。所以,你確定要告,被告方一定是公司。


四,告公司的證據是不是有收集?

你有提到工作四年時間,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協議吧?公司有打卡或者考勤記錄嗎?工資發放是公帳還是私帳?工資條有保留嗎?等等這些作為你是僱員的證據,需要提前收集好作好準備。


五,去公司就近的勞動站提交申訴

如果你都準備好了相關的證據,那你就可以去到公司附近的勞動站提交申訴了。你說明原因後工作人員會協助你填寫資料等相關信息的。後面的事,就跟著勞動站的指導進行吧。


PS:經常在不同平臺都有看到各種各樣的勞動糾紛,一部分企業的確存在經營不規範的現象,對勞動者存在不合理待遇,甚至惡劣的還有一定的歧視。老闆的思想觀念還停留在30年前,公司是自己的,員工也是自己的,想怎麼管理全憑一時之念。所以,勞資關係緊張。小老闆們還是要多多學習如何經營好企業,賺錢當然重要,但是忽略了員工的物質與精神兩方面的幸福,你的企業無法基業長青。


職場良品君


題主的這種做法最好還是理性分析一下,否則有可能會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白白的浪費自己的時間和金錢。

在分析這個問題之前,首先給大家說一說:職場中被辭退的情況。



1、員工沒有任何過錯而被辭退。

就像題主現在這樣,可能因為疫情的爆發導致公司的生存與發展比較困難。公司為了度過這種艱難的時刻,採取裁員的手段來降低公司的生產成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公司強制辭退員工,解釋勞動合同,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那麼此時此刻,只要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給題主支付應有的經濟賠償金,那麼公司的做法就是無可厚非的。

如果公司沒有給任何的經濟補(賠)償金,那麼此時此刻題主才能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2、如果員工有重大的工作失誤,或是嚴重違反公司規定以及其他的違法行為,從而被公司辭退。

只要員工在工作中有重大的工作失誤,而且對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或者是嚴重違反了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及有其他的違法行為,從而被公司辭退。

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公司辭退是可以不用給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的。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題主想要去通過向法院起訴,幾乎是不會得到任何支持的。

所以題主這種被向法院起訴之前,應該先分析一下自己被辭退的情形,看看公司到底有沒有什麼過錯行為!只有弄清了這一步,才可能實現自己的目標。



至於題主工作了四年,公司名稱和法人代表已經更換,這不會對題主的勞動合同產生任何影響。

根據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司只是改變了名稱和法人,那麼原勞動合同依然有效。如果是公司被兼併或者轉讓,那麼新公司也將一併承擔原來公司的債務與權利。

所以題主現在這家公司如果違法辭退,那麼依然應當為題主工作4年承擔經濟賠償金,因此如果你想通過起訴來解決,那就直接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訴現在的公司好了。在這一點上,沒有什麼問題。

因此當務之急,是題主與公司主動協商,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只要能夠協商一致,適當退讓一步,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公司違法辭退也不支付經濟賠償金,則可以大膽起訴解決。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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