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注會未參與項目、內控存在重大缺陷…亞太所"五宗罪"遭警示,"看門人"不履責會被重罰

簽字注會未參與項目、內控存在重大缺陷…亞太所

簽字注會未參與項目、內控存在重大缺陷…亞太所

這家會計師事務所的一個年審項目,竟然完全是請臨時外聘的外部人員完成的,註冊會計師閉著眼簽了字,單位閉著眼蓋了章,報告就這樣出來了。

浙江證監局近日對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簡稱“亞太所”)及註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分別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皆因“五宗罪”,即簽字註冊會計師未實質性參與項目;未恰當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且無實質性應對措施;存貨、固定資產等重要審計程序執行明顯不到位;收入、成本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事務所內部管理和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

記者瞭解到,除了上述監管措施外,浙江證監局還約談了事務所首席合夥人、質控負責人,督促加大內部問責並整改落實。監管層相關人士表示,將始終堅持“四個敬畏、一個合力”,不斷完善監管機制,加大監管力度,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充分發揮會計信息“看門人”作用。

亞太所“五宗罪”

經浙江證監局調查發現,亞太所在執業的新三板掛牌公司浙江莎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莎特勒”)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時存在著臨時聘用非本所員工執業、簽字會計師未實質性參與項目等問題,具體來看,有“五宗罪”:

一是簽字註冊會計師未實質性參與項目。簽字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無法提供赴審計現場的出行證明,不清楚底稿記錄的重大錯報風險,不清楚存貨、固定資產等監盤程序的實施情況,未實質性參與現場審計工作,也未實質性複核審計底稿。除簽字註冊會計師外,項目組成員均非亞太所員工。項目合夥人崔玉強無法確信項目組成員具有適當的勝任能力和專業素質,也未指導、監督和執行審計業務。

二是未恰當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且無實質性應對措施。亞太所將“售後租回未按融資租賃處理”識別為重大錯報風險,但被審計單位並無售後租回業務,與實際情況不符。亞太所未將收入確認評價為風險因素,也未記錄不確認的原因,未記錄重大錯報風險的應對措施及實施情況。

三是存貨、固定資產等重要審計程序執行明顯不到位。固定資產、應收票據盤點表,無人員簽名、無監盤時間。固定資產監盤小結記錄的監盤時間為2019年1月1日,但當天亞太所未赴審計現場。亞太所無法證明是否執行固定資產、應收票據監盤程序,並在實施存貨監盤程序時,未編制監盤計劃和小結。存貨盤點表未記錄存貨存放的狀態、盤點方法。未執行存貨跌價準備測試,也未說明不執行測試的原因。

四是收入、成本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亞太所選取的4家銷售客戶的平均月單價與2017年進行比較,各月單價變動幅度-8%至30%,未對變動原因進行分析。營業成本審計程序說明“主營業務成本-A項目各月波動較大的原因”,未明確項目名稱,變動原因直接留白。

五是事務所內部管理和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亞太所臨時聘用非本所員工執行莎特勒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未對外聘人員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未採取應對措施加強項目風險管控。未識別和評價回函地址非亞太所辦公地址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未合理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監盤等關鍵審計程序的執行情況。在執行業務審批時,亞太所也未合理關注立項申請人為離職人員,立項申請時間晚於現場審計時間和業務約定書籤訂時間,業務報告簽發記錄的外勤起止日與底稿記錄不一致。

這些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註冊會計師的做法也違背了《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因此,浙江證監局對亞太所及崔玉強、郭光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並要求亞太所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報送整改報告。

除上述處罰舉措外,記者還了解到,浙江證監局還將違規情節、查處結果詳細公開,加大對證券市場的警示作用;約談了事務所首席合夥人、質控負責人,督促加大內部問責並整改落實;組織轄區審計監管會議深入剖析案例,重申對審計執業重大疏漏的零容忍態度。

浙江局從嚴監管,壓實審計機構責任

對亞太所的處罰僅是浙江證監局近幾年來從嚴監管執法的一個縮影。僅去年一年,浙江證監局就發出年報審計風險提示函138份,約談簽字會計師70餘人次,對事務所及簽字會計師出具行政監管措施14單,行政處罰2單。

縱觀監管聚焦內容,主要包括了這些方面:

一是聚焦重點項目,提前傳導壓力強化風險意識。

一方面,強化年報預審溝通。2019年報期間,針對高比例股權質押、高商譽、業績承諾踩線達標、臨時換所等高風險項目,下發審計風險提示函138份,綜合運用提醒、指導、督促等措施,要求事務所將風險提示逐項落實,避免因年報“趕工”使得相關審計程序流於形式。另一方面,落實重大風險報告機制。採取“負面清單制”,督促審計人員一旦發現財務舞弊、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內控重大缺陷等七大類風險事項,應重點關注並及時報告。對於審計程序已證實的重大事項,督促審計機構增強風險意識,獨立發表審計意見,監管部門絕不代替審計機構做出職業判斷。

二是聚焦重點領域,強化針對性監管提升審計質量。

在科創板審計方面,強化對研發費用及資本化等問題的監管提示。科創板企業多屬“四新”領域,早在2019年底召開的審計監管會議中,浙江局多次強調要高度重視科創板企業的特殊審計風險,尤其應結合不同業務模式特點,做實風險評估程序、內部控制測試,執行更具針對性的審計程序,審慎做出職業判斷。

在商譽減值審計方面,從嚴監管利用資產減值進行業績修正或“大洗澡”行為。2019年,針對轄區商譽金額佔比較高的35家上市公司,浙江局向12家審計機構下發《關於做好轄區上市公司商譽減值工作的通知》,督促事務所高度重視商譽減值年報審計工作,保持合理謹慎、提供專業支持,協助公司做好業績預告或快報編制工作。此外,對10個商譽減值的審計評估項目開展專項檢查,對涉嫌“應提不提”“過度計提”等情況及時採取監管措施。

在大股東資金佔用方面,加大對審計意見不恰當及審計程序不到位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密切關注上市公司及大股東的流動性風險,對涉嫌資金佔用的,逐家約談簽字會計師,要求充分執行貨幣資金審計程序,合理關注商業實質並審慎發表專業意見。2019年,浙江局進一步加大對資金佔用審計領域的檢查力度,重點關注審計意見是否恰當、審計程序是否充分。其中,對瑞華所執業的天目藥業內控審計項目,因審計報告意見類型不恰當出具行政監管措施;對中匯所執業的大東南年報審計項目,因對貨幣資金科目未實施充分有效的審計程序做出行政處罰。

三是聚焦重點機構,層層壓實責任強化質量管控。

強化書面問詢。針對年底“換所”行為,浙江局早在2019年年報開始之前,就向16家審計機構31個審計項目下發了《監管關注函》,督促質控部門充分關注審計風險,加大對項目組的質量控制和技術支持,委派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對於“項目隨人走”的,要求增加獨立性複核;對於“臨時換所”的,強調不得通過降低成本而犧牲審計質量。

強化現場約談。針對質量管理薄弱、負面評價較多、惡意接下家等事務所,浙江局緊盯“關鍵少數”,強化質控領頭人的責任。累計約談首席合夥人7家次,質控合夥人16家次,面對面傳達監管要求,牽住質量控制的“牛鼻子”。

強化信息公開。一方面加強“陽光化監管”,將行政監管措施等審計監管信息全部予以公開,提高“社會公眾對審計監管的知情權”;另一方面加大對違規案例及典型問題的宣傳報道,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加強監管威懾效果。

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監管力度加大

資本市場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市場,財務信息是資本市場最為基礎、最為重要的信息。審計、評估機構作為獨立第三方機構,承擔著資本市場財務信息質量“看門人”職責,對提升資本市場財務信息質量的作用不可替代。

今年3月1日起,新《證券法》正式施行,取消了審計、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資格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對證券市場財務信息披露質量和審計機構執業生態帶來較大挑戰。浙江證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在證監會會計部的指導下,始終堅持“四個敬畏、一個合力”,不斷完善監管機制,加大監管力度,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充分發揮會計信息“看門人”作用。

上述負責人表示,將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加大監管“力度”。堅持問題與風險導向,嚴厲打擊審計執業違法違規行為,尤其是加大對新從事證券服務業務、首次承接年審業務、臨時換所等審計項目的檢查力度。對於肆意擾亂市場秩序、與公司“協商”審計意見、惡意做出虛假陳述的相關市場主體,及時立案依法嚴懲。同時,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市場主體合理選聘誠信、質優的會計師事務所,促進行業優勝劣汰。

同時,還將積極應對疫情影響,讓監管更有“溫度”。新冠疫情期間,浙江局及時排摸年報審計的執業進度和具體困難,鼓勵事務所在不降低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及時調整審計計劃,審慎創新審計手段,合理關注遠程審計可能帶來的額外風險;對需要監管約談的審計項目,啟用“雲視頻”談話,為異地會計師提供免出行便利。

證監會此前多次鄭重提示即將進入資本市場執業的審計、評估機構,要高度重視證券業務風險,樹立健康成熟、質量優先的執業文化,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監管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質量控制體系,確保項目執業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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