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評︱追究川航非法拘禁罪責任——持有健康綠碼被隔離。

新聞摘要

斑馬民生匯3月24日原創消息,重慶程小姐持有健康綠碼卻被隔離,程小姐稱,飛機上有湖北乘客,川航知而不報。本文認為,現在不是討論川航退票的問題,而是要探討川航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問題。

新聞法評︱追究川航非法拘禁罪責任——持有健康綠碼被隔離。

持有健康綠碼被隔離的乘客


川航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故意

非法拘禁罪主觀上只能出於故意。川航是否有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剝奪他人身體自由權利的危害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呢?

從那名湖北籍或者到達湖北的乘客提供的證明看,證明顯示,該乘客無法乘坐民航、火車等交通工具。特別需要注意的該乘客的出行碼是紅色的,乘機時出行碼是紅色,川航應當明知讓該乘客登機,機上其他乘客可能需要被隔離。

川航的營利目的,或者川航幫助湖北襄陽籍乘客到烏魯木齊的需要,屬於動機,動機不影響川航的犯罪構成。


新聞法評︱追究川航非法拘禁罪責任——持有健康綠碼被隔離。

川航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他人四肢,使用手銬拘束他人雙手。

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川航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顯然是間接的方式。我們必須尋找到川航的義務來源,即構成非法拘禁罪的“非法”。

川航如果用專機運輸一名或者多名類似湖北襄陽籍乘客,因該類人員均需要隔離,自然不需要承擔責任。但一名湖北襄陽籍乘客能使其他乘客隔離,川航就負有告知義務,川航不履行告知義務,明顯構成欺詐,使用欺詐方法剝奪他人自由的,如果違反了被害人的現實意識,侵害了其身體活動自由,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機上有一名湖北籍或者到過湖北的乘客,導致這名乘客前後3排包括程小姐在內的10名人員,足以構成非法拘禁罪。


新聞法評︱追究川航非法拘禁罪責任——持有健康綠碼被隔離。

追究川航非法拘禁罪的意義

目前,疫情防控已取得階段性勝利,航空公司為了營利目的,違反規定讓持有紅碼人員乘機,可能造成防控的漏洞,使階段性勝利化為烏有。

  • 持有紅碼人員乘機,也使持有健康綠碼能夠出行的人員遭受到無辜隔離,人身自由權被侵害。
  • 依法追究川航非法拘禁罪的責任能夠填補疫情防控漏洞,鞏固防控成果,並使無辜的免受隔離。

我們現在不是討論川航是否退票,或者承擔隔離費用問題,而是需要檢索法網是否能夠追究川航的刑事責任。川航的營利目的,或者川航的投資人身份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新聞法評︱追究川航非法拘禁罪責任——持有健康綠碼被隔離。

四川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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