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答疑(四)

三、稅收優惠類

(一)小型微利優惠

124.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問: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最大變化是小型微利企業引入超額累計稅率,大幅降低小型微利企業稅收負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即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照相當於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按照相當於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25.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問: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答: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126.汙染防治企業的稅收優惠

 問:汙染防治企業稅收優惠和條件是什麼?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汙企業或政府委託,負責環境汙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2.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3.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4.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範圍內常規汙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6.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汙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7.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27.被科技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相應年度還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嗎?

問: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而被科技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相應年度還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的規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而被科技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相應年度不得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已享受的應補繳相應年度的稅款。

128.科技型中小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問:科技型中小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規定,為進一步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現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129.非居民企業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問:非居民企業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因此,非居民企業不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130.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嗎?

問: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人員人工費用,包括“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因此,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131.房屋的租賃費是否屬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範圍?

問:房屋的租賃費是否屬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範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屬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範圍僅包括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不包括房屋租賃費 因此,房屋租賃費不屬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範圍。

13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與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問: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與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三條第二款:“(二)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第八條:“執行時間和適用對象 本公告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彙算清繳”

因此,2017年度之前,享受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按會計折舊進行加計扣除,2017年度後,可按稅法規定計算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133.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允許加計扣除?

問: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允許加計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七條第五款:“(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託方實際支付給受託方的費用。無論委託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託方均不得加計扣除。委託方委託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託方需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134.企業有部分設備既用於研發活動,同時又用於非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怎樣扣除?

問:企業有部分設備既用於研發活動,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怎樣加計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二)項和第八條的規定,自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起,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於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135.不適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行業有哪些?

問:如何界定企業是否屬於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1.菸草製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娛樂業。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準,並隨之更新。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自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上述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餘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136.哪些活動不適用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問:企業的哪些研發活動不適用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複或簡單改變。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第六條: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137.符合研開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人員範圍是什麼?

問:符合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人員範圍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一條規定:

一、研究開發人員範圍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於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138.與研發活動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問:我公司發生的與研發活動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六條規定,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三)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139.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從何時開始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問: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從何時開始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答: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規定:“一、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140.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企業優惠政策,是否可以疊加享受?

問:企業既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又符合軟件企業的優惠政策,是否可以疊加享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徵稅。”

141.高新技術企業發生重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是否會被取消?

問:高新技術企業發生重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是否會被取消?

答: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七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於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42.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是否需要申請重新認定?

問: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是否需要申請重新認定?

答: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八條規定,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143.高新技術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稅率計算繳納境外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問:高新技術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稅率計算繳納境外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且正在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的企業,其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於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四)技術轉讓

144.轉讓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問: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二條規定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佔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145.企業轉讓一項外購的企業專利權,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符合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嗎?

問:企業轉讓一項外購的企業專利權,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嗎?該項優惠是否僅限轉讓自行研究開發的技術?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佔許可使用權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於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因此,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專利權,應強調的是企業是否擁有規定技術的所有權,外購取得技術專利權或者自行研發取得技術專利權不是判斷納稅人轉讓專利技術是否可以享受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標準。

146.設備價款能否和技術轉讓所得一併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

問:設備價款能否和技術轉讓所得一併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五)投資優惠

147.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未滿2年,能否享受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

問: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但其法人合夥人對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未滿2年,能否享受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第三條規定,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所稱滿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同時,法人合夥人對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

如果法人合夥人投資於多個符合條件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可合併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後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後有結餘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48.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問: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01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關於政策銜接問題:對於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已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

149.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問: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財稅[2016]101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企業或個人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150.享受技術成果投資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的,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問:享受技術成果投資如果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的,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一是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二是企業在投資完成後首次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151.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有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有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第一條規定:(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農林牧漁優惠

152.種植觀賞性植物,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的優惠嗎?

問:企業種植觀賞性植物,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的優惠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從事觀賞性作物的種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項目處理。

因此,企業種植觀賞性植物,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的優惠。

153.從農戶手中收購茶葉後進行分類、包裝再銷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屬於所得稅免稅收入?

問:我公司從農戶手中收購茶葉後進行分類、包裝再銷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屬於所得稅免稅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企業對外購茶葉進行篩選、分裝、包裝後進行銷售的所得,不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政策。故你單位該項收入應作為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54.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如何計算?

問: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請問:這個所得是淨所得=收入-成本後嗎?是整個這個所得免稅嗎?還是收入免,成本費用可列?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所稱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或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該項目淨所得免徵或減徵企業所得稅。該項目淨所得為該項目取得的收入減除各項相關支出後的餘額。

155.農產品初加工,加工費能否列入免稅範圍?

問:農產品初加工,加工費能否列入免稅範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委託合同,受託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範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156.購入農產品再種植、養殖並銷售,可否享受稅收優惠?

問:購入農產品再種植、養殖並銷售,可否享受稅收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週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並非由於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157.“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稅優惠?

問:我公司是一家從事香料種植的企業,目前採取“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種植合同,公司向農戶提供種苗、肥料及種植技術等(所有權歸公司),農戶收穫香料後交公司回收,再上市銷售。2017年1月~6月取得利潤140萬元。請問,我公司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明確: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上述公司2017年1月~6月應納企業所得稅=140×25%×50%=17.5(萬元)。

(七)其他優惠

158.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應具備什麼條件?

問: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應具備什麼條件?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一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二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三是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四是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159.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可以享受什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可以享受什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160.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是否需要備案?

問: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需要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161.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有何企業所得稅優惠?

問: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有何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規定:“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四、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162.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的軟件企業,如在享受優惠政策期間,有的年度虧損,享受優惠的時間是否可以順延?

問: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的軟件企業,如在享受優惠政策期間,有的年度虧損,享受優惠的時間是否可以順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第三條規定,軟件企業的獲利年度,是指軟件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一個應納稅所得額大於零的納稅年度,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納稅年度。軟件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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