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開展專項行動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人民網北京3月24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從2020年3月到2021年6月,民政部等11個部門將在全國開展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服務質量大提升專項行動,行動內容涵蓋開展救助尋親、落戶安置行動等多個方面。

——全面開展照料服務達標行動。各地要集中部署開展救助管理和託養機構安全隱患排查行動。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依法對救助和託養機構的內部管理、生活照料、衛生防疫、食品藥品安全、消防安全、離站返鄉、站外託養等環節進行檢查,列出問題清單,明確整改時限、路徑和標準,指導做好整改工作。要按照“站內照料是常態、站外託養是例外”的原則,強化站內照料職責,有步驟、分批次開展託養人員站內接回工作,設施設備或人員不足、無法提供照料服務的救助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工作,提升站內照料服務水平。確有必要開展託養工作的,應當優先選擇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養老、精神康復等機構承接託養服務,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履行主要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通過定期檢查、派駐人員、遠程視頻監控等方式及時、準確掌握託養機構運行情況和送託人員健康狀況。各地要探索建立第三方監督委員會或特邀監督員制度,對救助管理機構和託養機構的運行管理、人員照料情況進行監督。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信息報告機制,對機構遇災、遇險,受助人員走失、死亡等異常情況,要第一時間報告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政府、上級民政部門報告,並指導救助管理機構做好處置工作。

——大力開展救助尋親服務行動。各地要以“大愛尋親,溫暖回家”為主題集中開展救助尋親專項行動,民政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通過DNA比對、人像識別等方式甄別滯留人員身份信息,本級權限無法核實的,由民政部門彙總逐級上報後,再報請同級公安部門進一步核查甄別;對滯留超過1個月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要根據尋親進展情況對其在全國救助尋親網、“頭條尋人”等平臺的尋親信息進行更新完善。全國所有救助管理機構要開通使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人臉識別模塊,工作人員要及時將入站人員信息、走失人員家屬提供信息與救助管理信息系統累積數據進行比對,提升甄別查詢能力和效率。救助管理機構要充分開發利用“頭條尋人”、微信公眾號、尋親熱線等智能化尋親手段,深化與社會力量的合作,拓展尋親渠道。對已經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員,在其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快安排接送返回工作,對流出地拒不接收的,逐級報上級民政部門協調解決。

——持續開展街面巡查和綜合治理行動。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要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職責。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協調機構要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明確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救助對象轉介處置程序,利用城市網格化、數字化管理平臺,發動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工作力量,動員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公交(出租車)司機等積極參與,制定常態化、制度化街面巡查制度,建立覆蓋全面、協同到位、服務及時的救助管理網絡。要強化街面治安綜合治理,依法依規處理違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規定的行為,有效減少“強行討要”、“職業乞討”等不文明現象。要持續做好極端天氣下“寒冬送溫暖”、“夏季送清涼”等專項救助工作,公安、城市管理和民政等部門要協同組織開展街面巡查,確保不發生凍餓死傷等極端事件。

——集中開展落戶安置行動。各地要集中開展一次長期滯留人員落戶安置行動,對在2020年3月前入站確實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於2020年6月前將安置申請報送至當地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於2020年8月前制定安置方案報請同級政府。對政府批准予以落戶的,民政部門要儘快啟動戶籍辦理程序;對暫時無法落戶但應當予以長期安置的,要儘快將人員轉移至政府設立的養老機構、精神病院等公辦福利機構照料。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有關要求,切實維護流浪乞討人員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

——全力推進源頭治理行動。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返鄉人員信息臺賬,流入地救助管理機構要通過書面形式將返鄉受助人員信息反饋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未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反饋至當地民政部門),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民政部門)要做好信息對接和人員接收工作,對已經返家的,要組織人員或委託當地村(居)民委員會了解其家庭狀況,對存在生產、生活及基本醫療保障方面困難的,要將其詳細情況報送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落實有關政策予以幫扶,避免其再次陷入困境;對確已無家可歸的,戶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機構(民政部門)應當主動接收,並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各級民政部門要指導救助管理機構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員信息庫,將送返本轄區的精神障礙患者、阿爾茲海默症患者、肢體和智力殘疾人員、反覆流浪乞討人員等納入信息庫統一管理,並將花名冊通報給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組織人員通過實地走訪、電話詢問等方式進行回訪,發現反覆流浪乞討的情況要及時反饋民政部門,原則上回訪頻率不低於每兩月一次,回訪期不少於一年。縣級民政部門要與扶貧辦開展信息共享,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有流浪乞討經歷的予以重點關注和幫扶。

——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幹部隊伍素質行動。民政部門要在救助管理系統集中開展政策宣傳講解工作,確保救助管理政策法規、信息系統管理和使用方法等應知應會業務知識熟練掌握。各地要繼續做好救助管理政策與實務培訓,按照人員全覆蓋的目標,實現所有救助管理幹部職工參加兩天以上脫產培訓,並採用書面考試、知識競賽、模擬演練、實務操作等形式考核培訓效果。持續開展做“許帥式”救助管理幹部活動。鼓勵救助管理幹部職工學習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人員照料等專業知識,有關部門要為其學習和參加專業水平測試提供便利。市級及以上救助管理機構要在現有編制內合理調配人員,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和專職尋親崗位,提升救助服務能力,培養專業化尋親隊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工資傾斜政策,加強對救助管理幹部職工關心關愛,為穩定隊伍、推動工作創造條件。

同時,各地要探索建立第三方監督委員會或特邀監督員制度,對救助管理機構和託養機構的運行管理、人員照料情況進行監督。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信息報告機制,對機構遇災、遇險,受助人員走失、死亡等異常情況,要第一時間報告民政部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