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指纹、DNA、冰壶、银行卡等,对定罪有影响吗?

一、缺少指纹、DNA

何忠玉运输毒品案是众多毒品犯罪案件中难得的一件无罪宣告案件,大致案情是被告人何忠玉作为司机驾车,和两名同案犯一起从福建到广东汕头购买700克海洛因。返回福建途中被抓,车内查获700克海洛因。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忠玉涉嫌运输毒品罪起诉到福州中院,福州中院判决被告人何忠玉无罪;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福建省高院驳回抗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忠玉未曾做过有罪供述,同案犯就关于何忠玉是否明知关键点上供述不一且不能相互印证,之后均翻供,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何忠玉主观明知,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无法认定被告人何忠玉有罪。

笔者认为本案证据瑕疵有二,一是同案犯言词证据能直接证明被告人何忠玉主观明知车内有毒品,但同案犯之间的口供供述不一,不能相互印证,且之后均翻供;二是缺少客观性证据印证何忠玉主观明知。如果车内毒品内包装袋上检出何忠玉的指纹或者DNA,则何忠玉很难逃脱法律制裁。


毒品案件,指纹、DNA、冰壶、银行卡等,对定罪有影响吗?


二、冰壶的故事

笔者经办过一件运输毒品案,和何忠玉运输毒品案类似。两名福建人张三和李四驾车从广州返回福建路上被抓,车内搜出500克冰毒。张三承认500克冰毒是其在广州花费了4万元购买的,李四是其司机,李四知道来广州的目的是购买冰毒,之后张三翻供了,称李四不知道来广州的真正目的是购买冰毒。广州的同案犯就李四是否明知问题上也是供述不一,不能相互印证,之后在法庭上均翻供称李四不知情。李四从未做有罪供述,压死李四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张三在凌晨三点购得冰毒后打电话给李四,让其从广州同案犯的房间内拿一个冰壶到车内。警方从车内搜出了冰壶。法院认定李四从房间内拿冰壶到车内足以说明李四明知车内有毒品。冰壶就是一个不会说话的杀伤性武器。冰壶是吸食冰毒专用工具,唯一用途就是吸食冰毒。

李四能接受的量刑底线是六年,法院判了四年。张三因为有贩毒前科,被判了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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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卡锁定

笔者还经办过一件贩卖毒品案。张三向李四贩卖冰毒1000克,在交易现场,没有其他任何人,李四拿了冰毒就马上离开了现场。随后李四在回家路上被抓,当场查获1000克冰毒。次日,抓获了张三。张三未做有罪供述,李四指认张三贩卖冰毒给李四,张三予以否认。冰毒包装上没有提取到张三的指纹或者DNA,也没有监控拍到他们交易。张三和李四之间的通话记录只能证明他们之间有过通话,不能直接证明毒品来源于张三。但毒资4万元是李四通过ATM机存到了张三小姨子名下的银行卡上,警方在张三身上搜出了该银行卡。就是这张银行卡锁定了张三贩毒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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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质疑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可见,有直接关联的客观性证据对认定被告人毒品犯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警方在搜集证据时要注意发现、及时固定、依法提取这样的客观性证据。作为辩护律师,发现案卷中有这样的客观性证据,要从证据来源、合法性、关联性入手,努力质疑这种证据的证明力,动摇法官内心确信,使得委托人有个有利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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