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眼看隴檢】正義網:找準生態環境保護與優化營商環境的平衡點

【媒眼看隴檢】正義網:找準生態環境保護與優化營商環境的平衡點


2020年3月18日正義網刊發《找準生態環境保護與優化營商環境的平衡點》一文。


【媒眼看隴檢】正義網:找準生態環境保護與優化營商環境的平衡點

正義網截圖


甘肅肅南:找準生態環境保護與

優化營商環境的平衡點


正義網張掖3月18日電(記者南茂林 通訊員周亮)“感謝檢察院的立案監督,我們企業終於能恢復生產了,今後我們一定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誠信守法規範經營,用實際行動為本地經濟發展做出貢獻……”近日,在甘肅省肅南縣檢察院、當地公安機關及甘肅省冀隴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冀隴公司)負責人袁某參加的撤銷案件宣告會上,袁某向辦案檢察官表達了謝意。


這是甘肅檢察機關在開展“維護民企權益 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中發現並辦理的一起的案件。在該案中,該院立足檢察職能,通過依法辦案,兼顧了保護生態環境與優化營商環境兩個大局,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走訪企業 獲取監督線索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祁青工業園區位於肅南縣祁豐藏族鄉,區內礦產、水能資源聚集,是肅南縣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點。2005年,冀隴公司經批准在肅南縣祁青工業園區從事礦產開發項目。2015年,該區域被林業主管部門劃轉為林地。期間,冀隴公司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多次變更,袁某於2015年接手了該公司的生產經營。


2019年6月,肅南縣自然資源局向肅南縣森林公安機關移交了冀隴公司非法佔用灌木林地1.77公頃的案件線索。公安機關受案後經初查,認為冀隴公司因在肅南縣祁豐鄉祁青村開採重晶石及多金屬礦,損毀林地面積數量較大,於同年7月3日以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對該公司立案偵查。


在全省檢察機關開展的“千人進萬企”大走訪大調研活動中,作為重點走訪的企業之一,冀隴公司負責人袁某向檢察人員反映了涉案的有關情況。據袁某反映,2015年其接手公司生產經營後,對開發區域被林業主管部門劃轉為林地的情況並不知情。現公司正處在礦產開發的關鍵階段,但因開採礦產涉嫌毀壞林地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得不暫時停業,生產經營受到了嚴重影響。冀隴公司反映的問題引起該院的高度重視。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作為經濟相對落後的少數民族地區,民營企業對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實現脫貧致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該院檢察長曹建廷介紹,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加強對涉民營企業刑事違法案件的法律監督,對不符合立案標準或不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是全省檢察機關“維護民企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的具體舉措之一。根據冀隴公司反映的線索,該院決定派員提前介入該案,跟蹤瞭解案件辦理情況。


提前介入 依法監督撤案


經過詳細查閱案卷和調查走訪,該院辦案檢察官認為,冀隴公司雖然存在佔用林地從事礦產開發、造成林地損毀的事實,但要準確定案,還需核實該案中是否存在政策調整和企業更迭等歷史遺留因素。基於此,檢察機關從“查明公司負責人對開發區域屬於林地的事實是否知情或應當知情;林地損毀是由現在的公司經營者造成,還是由公司變更前的其他經營者造成的;委託專業鑑定機構對被損毀林地的類別、面積等作出專業鑑定”等三個方面,向公安機關提出了引導偵查的建議。


根據檢察機關的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查明:肅南縣祁青工業園區於2015年被林業主管部門劃轉為林區,但冀隴公司現在的負責人袁某對此情況並不知情,而且區域現場也無相關標示;該區域多年前就存在礦產開發導致植被損毀的情況,目前被確認的損毀區域無法準確認定損毀的時間和具體的責任人;被損毀的林地經寧夏某森林資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毀損面積為8.31畝,其中灌木林地1.69畝,宜林地6.62畝。


該院經審查全案證據材料後認為,渉案區域被變更為林地或其他農用地,冀隴公司並不知情,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用農用地的目的;法律規定非法佔有農用地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10畝以上的屬於“數量較大”,該案被損毀林地面積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另外,該案存在因政策調整和企業更迭導致的歷史遺留問題,若由現在的企業經營者承擔全部的法律後果,有失公正。


綜合以上因素,該院於2019年7月29日向公安機關發出《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當日公安機關決定撤案,檢察人員會同辦案民警向企業負責人袁某共同宣告了撤銷案件的決定。


“檢察機關既要把保護生態環境資源作為司法辦案和服務保障的著力點,又要秉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審慎謙抑的刑事司法理念,實事求是地涉案行為作出評價,確保懲治犯罪的準確性。”該院副檢察長、辦案檢察官陳潔表示。


部門聯動 促進生態修復


在公安機關撤案後,2019年8月3日,肅南縣國土資源局針對冀隴公司因礦產開發經營造成林地毀壞的違法事實,作出肅國土資執罰〔2019〕15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恢復原狀,並處罰款66670元。


針對這一情況,該院對企業負責人及時開展法治教育,督促該公司在恢復生產經營的同時,真誠接受行政機關的處罰,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生態修復工作。


“在使無罪企業免受刑事追究的同時,我們沒有忽視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問題,積極監督企業開展生態修復工作,使被毀林地得到恢復,實現了保護生態環境、維護民企權益與節約司法資源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陳潔介紹。截至目前,冀隴公司已恢復林地6.63畝,剩餘被毀林地正在有序恢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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