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業貸款 財政給予貸款額1%貼息

3月22日,記者從瀋陽市營商局獲悉,又一利企政策出臺。遼寧省近日下發《關於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促進有序復工復產的通知》,省財政將在人民銀行瀋陽分行80億元支農支小再貸款政策基礎上,對獲得再貸款支持的“三農”主體、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再給予貸款額1%的財政貼息。

優惠信貸資金須用於復工復產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省財政廳會同人民銀行瀋陽分行、省金融監管局研究制定了《遼寧省支農支小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所稱貼息資金,是指針對省內(大連市除外)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運用支農再貸款專用額度資金髮放的涉農貸款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民營銀行運用支小再貸款專用額度資金髮放的小微企業貸款(指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以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省財政對“三農”主體、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1%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涉農貸款重點支持脫貧攻堅、春耕備耕、養豬等禽畜養殖、縣域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等領域;小微企業貸款重點支持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外貿、製造業、旅遊娛樂、住宿餐飲、交通運輸等行業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享受貼息支持的“三農”主體、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要將優惠信貸資金全部用於復工復產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對於挪用優惠信貸資金,未從事復工復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一經發現,將追回財政貼息資金和優惠信貸資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貼息資金

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放的涉農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應不高於最近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50個基點。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結息時,原則上應直接免收與省財政貼息資金等額的利息。

發放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應於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據實申請貼息資金,並提交貼息申請書、貼息明細表、貼息彙總表等材料。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對提交的貼息申請材料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如發現有虛報甚至騙取貼息資金行為的,追回財政貼息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貼息資金。

貼息政策適用於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利用支農、支小再貸款專用額度發放的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


帥正新聞、沈報全媒體記者 杜夢雅

瀋陽日報社新媒體中心(瀋陽網)編輯 孟德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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