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出臺環境保護責任規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責任明明白白!

3月18日,由太原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正式對外發布。

數十條“責任清單”,將黨委、政府、4個黨委部門、31個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以及各級紀檢監察、審判、檢察部門,甚至鄉鎮(街道)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規定得明明白白,為大家劃好了“責任田”,有利於全市上下擰成一股繩,合力推動太原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奏響生態文明建設“大合唱”。

適應新形勢發展而生

新修訂的《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共十二章五十六條、分為五個部分,分別為總則、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考核與評價、責任追究和附則。

2017年1月,市委、市政府出臺《太原市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試行)》,有力推動了我市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全面開展,促進了省城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近年來,隨著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加快推進,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相繼出臺和修訂了一系列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國家、省和我市黨政機構和職能也進行了改革和調整;2018年7月,黨中央召開了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情況下,《太原市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試行)》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要求,同時,為推動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進一步落實,按照市政府安排,6月下旬,我市啟動了《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的編制工作。

黨委、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責任明明白白

“總則”部分(第一章):強調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發展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管生產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管行業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管資本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的原則;強調了“各級黨委、政府對本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質量負總責。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生態環境保護職責部分(第二章——第九章):

一是確定了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強調了黨委要“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保障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政府要“對本地區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科學決策,制定實施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二是明確了黨委部門和政府工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根據我市黨政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情況、國家和省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新要求,明確了組織部門、宣傳部門、政法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共4個黨委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明確了發展改革部門、教育部門等31個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完善了工作內容,釐清了責任,將為全面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進一步推動我市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奠定基礎。

三是明確了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各級審判部門和各級檢察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四是規定了鄉鎮(街道)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明確考核評價、責任追究

“考核與評價”部分(第十章):明確了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與評價的方法和內容,一是“黨委、政府每年應將生態環境目標任務及責任分解落實,並建立生態環境目標管理責任制”。二是“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標或發生生態環境汙染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在評優評先中實行‘一票否決’。”

“責任追究”部分(第十一章):明確了對“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所列職責人員”問責的依據和範圍,依據是《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和相關法律法規;範圍是黨政領導幹部及國有、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

“附則”部分(第十二章),明確了“各縣(市、區),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和西山旅遊示範區可參照本規定,對本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及責任追究作出相應規定”;明確了《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的生效日期。

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

為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持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有效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職責。

第二條 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各級黨委、政府對本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質量負總責。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有關負責同志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決策、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管發展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管生產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管行業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管資本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原則,完善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體系及問責制度。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第二章 市、縣(市、區)黨委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第五條 市、縣(市、區)黨委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原則,抓大事、把方向、促落實,切實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保障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負總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加大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培訓力度,提升各級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工作能力。

(三)建立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和工作履職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四)定期召開黨委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生態環境問題,安排部署相關工作,監督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五)加強生態環境部門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本地區和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問題。

(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監督工作,支持新聞媒體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七)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機制,對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進行嚴格追責。

第三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質量負責,應科學決策,制定實施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健全生態功能區和生態保護紅線、主要汙染物減排等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優化產業佈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未達到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二)嚴格執行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完成總量減排任務。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水、土壤、噪聲、核與輻射等環境汙染防治,依法加強工業園區和其他環境敏感區的環境汙染防治,維護生態環境安全。

(三)建立並完善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支持並保障生態環境監管隊伍和能力建設,組織執法檢查,嚴厲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取締或關閉嚴重環境違法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含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和西山示範區管委會)負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按照“網格化”監管要求,嚴格落實各項汙染防治規定和措施,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確保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人居環境改善等投入。

(五)加強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汙染監測預警機制,組織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等工作。

(六)加強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依法公開生態環境信息,建立監督參與平臺,引導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七)建立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時協調解決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中涉及多部門的相關問題。

(八)促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構建生態環境大數據共享平臺,加強生態環境大數據建設與應用。

(九)加強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科學制定園區環境保護規劃,落實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完善園區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

第四章 黨委工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第七條 組織部門

(一)完善生態環境實績考核評價體系,將各級黨委、政府及其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制度。

(二)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列入黨政領導幹部教育培訓內容。

第八條 宣傳部門

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部署,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統一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宣傳報道,及時發佈準確、權威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導社會輿論。

第九條 政法部門

支持和監督政法單位在辦理涉生態環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行使職權,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密切配合,完善同行政執法機關工作銜接和協作配合機制,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第十條 機構編制部門

按照中央和省、市有關部署,研究解決生態環境領域涉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生態環境方面職能配置和機構編制調整意見。

第五章 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第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

(一)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在編制規劃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落實國家、省產業准入目錄,嚴控“高汙染、高耗能”行業新增產能。

(三)組織擬定發展循環經濟規劃、政策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爭取中央、省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拓寬生態環境籌融資渠道,引入社會力量投入生態保護和環境汙染治理。

(五)完善生態環境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節能降耗和生態環境保護,貫徹執行差別電價、城鎮汙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政策,協調落實“煤改電”“煤改氣”價格政策、城鎮集中供熱採暖價格等相關工作以及其他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價格政策措施。

(六)抓好天然氣儲氣設施建設和調峰能力建設,做好清潔取暖氣源調度和協調工作,保障民生用氣需求。

(七)負責鐵路專用線建設工作,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優化鐵路運輸組織工作。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

(一)實施綠色教育進課堂工程,將生態文明教育和生態環保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大力開展“文明校園”“綠色學校”創建活動,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普教育和志願服務活動,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二)支持、鼓勵學校建設各類生態環境教育基地,積極組織學校開展浸入式、互動式環境教育活動,激發青少年愛護自然、保護生態環境的熱情。

(三)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學校生態環境管理,做好大氣、汙水、噪聲及固體廢物的汙染防治,特別是做好實驗室有毒有害物質的收貯和無害化處理,嚴禁未經處置直接排放。

(四)在突發環境事件和惡劣空氣狀態下,可能危及師生安全時,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應急保護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部門

(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動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引進、推廣和轉化;支持全市重汙染天氣預防、應對等科研工作,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二)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作為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建設重要內容,積極推進落實。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一)提出全市工業高質量發展戰略和政策,落實國家和省產業技改准入目錄,嚴控“高汙染”“高能耗”行業新增產能,加大淘汰落後產能力度,加快傳統產業改造提升步伐,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綜合分析工業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促進可持續發展。嚴格控制焦化產能,提升焦炭企業裝備和技術水平。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工業循環經濟促進政策,推進煤矸石、粉煤灰、鋼鐵冶煉渣和脫硫石膏等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

(三)加大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力度,指導和推動企業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督促各類企業汙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四)編制實施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五)負責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和重汙染天氣應急預警期的重汙染企業停產限產的督導檢查工作。

(六)負責落實提高鐵路貨運量和佔總貨運量比例規劃。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

(一)依法辦理涉及汙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二)負責以下噪聲汙染的監督管理:

1.機動車輛噪聲;

2.偶發性強烈噪聲;

3.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4.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5.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

6.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三)配合有關部門淘汰黃標車、老舊車輛,實施黃標車限行和禁行。配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機動車汙染減排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交通事故、火災、爆炸和洩漏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五)負責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丟失、被盜放射源立案偵查和追繳工作。處置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

(六)查處散裝物料運輸車輛未清洗上路、遺灑、飄散載運物等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對拉運渣土車輛實施綜合整治,嚴厲查處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的拉運車輛,嚴厲打擊非法拉運渣土行為。

(七)負責煙花爆竹禁放工作。

(八)依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及響應,根據市政府發佈的通告,依法限制有關機動車輛行駛。

(九)依法查處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案件。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

(一)將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納入普法重要內容,推進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全民教育。

(二)加強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建設,按照法定程序審查,對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政策性、指導性文件中涉及生態環境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三)加強對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依法辦理涉及生態環境方面的行政複議案件。

(四)依法加強本行政區域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事務規範管理。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統籌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經費預算安排,保障生態環境執法、生態環境監測、環境汙染治理、生態環境保護及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支出。

(二)配合相關部門制定和實施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支持和推進生態環境產業、綠色採購和改善生態環境的企業轉產、搬遷、關閉工作。

(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並落實生態補償制度。

(四)加強各部門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經費的統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會同相關部門向國家和省爭取冬季清潔取暖相關資金,完善並落實清潔取暖不同技術路徑的財政支持政策,做好冬季清潔取暖專項資金和獎補資金的下達工作。

第十八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一)履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等政策、規範性文件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實施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措施。

(二)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開展全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組織劃定全市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佈局。

(三)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生態修復和溼地生態系統保護等工作。組織林業、草原(地)、溼地及其生態保護和造林綠化工作。

(四)監督管理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沙漠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森林公園等級管理工作。

(五)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要求納入城市供地管理。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性規劃等相關規劃時,充分考慮汙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

(六)查處打擊煤矸石、工業廢渣等固體廢棄物非法佔地行為。

(七)配合能源部門、城鄉管理部門做好地熱能供熱相關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森林城市創建工作。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編制及生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政策、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

(二)按權限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三)監督管理減排目標落實,監督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實施排汙許可證制度。

(四)提出生態環境保護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資金安排意見,並配合做好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汙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汙染治理工作。開展冬季大氣汙染攻堅行動,實施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監督管理。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組織開展環境執法監測、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警預測。配合建設和管理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示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一)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監察。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部強化督查、省委省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對接、協調、臺賬管理、整改銷號以及案件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制度,根據授權對市有關部門、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政策、規劃、標準執行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情況進行監察問責。對全市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開展督促檢查。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執法。依法進行生態環境保護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牽頭組織聯合執法。

(十三)組織指導和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創新工作,組織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科技應用。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一)推進城中村和農戶住房改造工程,減少燃煤汙染,提升城市品質和管理水平。

(二)創建文明工地、綠色工地,負責所屬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管控、治理。組織工地揚塵在線監測設施安裝、聯網和監督。

(三)承擔全市建築節能減排、建設科技創新責任。負責建築節能標準貫徹落實,綠色建築、可再生能源應用發展,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管理,全市建築節能政策性補貼資金安排、使用和監管,指導各縣(市、區)做好農村房屋建築節能改造和保溫工作。

(四)提升預拌混凝土行業清潔化水平,做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發展應用管理工作。

(五)負責汾河公園景區水環境管理。

(六)按照《太原市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規定,落實本部門承擔的應急職責。

第二十一條 城鄉管理部門

(一)制定實施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城鎮排水、汙水處理、垃圾處置等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專業項目規劃,負責城市供水、供熱、市容環衛設施、垃圾處理、汙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日常運營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穩定運行、達產達標。

(二)負責城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對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負責全市機械清掃、噴霧降塵監督管理。負責生活廢棄物大型運轉和終端處置、醫療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及餐廚垃圾、廢舊電池(除鉛蓄電池、鎘鎳電池及氧化汞電池以外)、裝潢垃圾等廢棄物監督管理。負責垃圾、糞便處置和綜合利用項目開發管理,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渣土治理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渣土車輛、市政、環衛等特種車輛監督管理,淘汰黃標車、老舊車。負責全市市容環衛配套設施設置和建設監督管理。

(三)負責城市節約用水和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城鎮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推進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無害化處置。

(四)牽頭負責城區黑臭水體整治工作。

(五)負責城市供水廠建設與生態環境管理,保障出水水質安全。對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明確為淘汰、關停企業或環境違法企業採取斷水或停止供水措施。

(六)負責牽頭對全市揚塵汙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本部門市政工程和國有土地建築工地揚塵汙染管控、治理,國有土地拆遷工地揚塵汙染監管。負責建築工地出土、渣土運輸和渣土堆場揚塵汙染管控、治理。組織公安交警、治超部門,嚴厲打擊渣土運輸黑車和亂傾亂倒行為。根據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要求,對渣土運輸實施限運、停運,停止拆遷、土方作業。

(七)負責新能源環衛車輛更新工作。

(八)負責查處未取得夜間施工許可違法施工行為。

(九)對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十)負責牽頭對露天燒烤整治進行督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辦並跟蹤整改結果。

(十一)負責接入城市排水管網排水戶監督管理。

(十二)督導城市燃氣供應企業“壓非保民”工作,配合能源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做好地熱能供暖工作。

(十三)負責監督各縣(市、區)查處露天焚燒垃圾(含廢舊皮革、橡膠、塑料、電線、油氈等)、枯枝落葉等和亂堆亂放垃圾、亂倒亂潑汙水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

(一)大力發展綠色交通和公交都市,加快推進公交、出租、機場、郵政、鐵路貨場、輕型物流和營運車輛等清潔能源利用工作。牽頭組織實施交通運輸結構調整工作和錯峰運輸工作。

(二)對柴油貨車等職責範圍內機動車環境汙染實施監督管理。加強農村公路建設及車輛運輸的汙染防治和管理。協調省有關單位實施高速公路及交通幹線生態保護與修復、節能減排、汙染防治等工作。

(三)負責交通運輸領域水汙染防治工作,加強船舶與碼頭汙染防治工作。協調省有關單位實施高速公路服務區汙水處理工作。

(四)加強對危險貨物(危險廢物)道路運輸企業監管,協助相關部門處置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汙染事件。

(五)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營運類黃標車淘汰工作。負責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汽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持久性揮發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 水務部門

(一)實施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釆區綜合治理。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用水統籌保障。指導鄉鎮供水工作。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節約用水相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三)負責生態用水調度工作,加強河流、湖庫水量調度管理,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

(四)負責全市水生態修復和保護工作,組織落實河湖長制工作和全市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在城鄉管理部門完成黑臭水體汙染治理後,做好河道管建工作。

(五)負責蘭村泉域和晉祠泉域等保護工作。

(六)負責農業灌溉退水管理工作,推廣農業高效、節水灌溉,確保農業灌溉退水不進入河流水體。

(七)對組織編制的水利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依法依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嚴禁對違法企業擅自供水。

(八)協助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城市集中飲用水源地水質監管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水質預測預警等工作,嚴防水汙染事件,確保飲用水源環境安全。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

(一)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農業節能減排以及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對組織編制的農業、畜牧業等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制定並實施農業資源區劃,調整種植業結構和佈局,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溼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三)加強耕地質量保護、監測和修復治理工作,加強農業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牽頭負責外來物種管理;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指導農民科學使用農藥、化肥和農膜等生產資料,防止和減少農業汙染;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對農業生態環境汙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四)指導和管理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的處置工作,推廣扶持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相關產業發展,推進農業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負責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組織實施畜禽養殖業及其他農業節能減排項目。

(五)負責畜禽汙染防治工作。負責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防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汙染環境。

(六)協調指導各縣(市、區)農田大棚、溫室的清潔能源利用工作。

第二十五條 商務部門

(一)推進流通領域各環節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

(二)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報廢汽車與回收及成品油市場經營主體監督管理,做好生態環境汙染防治工作。負責機動車燃油的供應管理,監督實施油品升級工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監督管理。與市場監管部門共同負責企業自備油庫油品質量抽檢。配合開展黑加油站整治。

(三)負責加油站大氣、水體和土壤汙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

(一)組織動員作家、藝術家等文化界人士加大生態環境保護文藝創作力度,豐富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文化作品。

(二)開展以綠色生活、綠色消費為主題的生態環境文化活動。鼓勵將綠色生活方式植入各類文化產品,利用廣播電視、戲曲、音樂等形式傳播綠色生活知識和方法。

(三)督促各旅遊景區開展生態環境整治工作,對組織編制的旅遊等重大規劃依法依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四)負責文化娛樂場所的生態環境管理,防治大氣、汙水、噪聲及固體廢物的汙染。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

(一)加強飲用水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對城市供水廠出廠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參與飲用水水源汙染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

(二)把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納入醫療衛生機構日常監管主要內容,加強對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實,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存、集中處置以及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醫療廢水處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指導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應用輻射設施管理,做好輻射安全工作。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受傷人員救治和相關疾病預防工作。

(四)開展生態環境與健康監測和調查及風險評估、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研究等工作,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汙染有關疾病。

第二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

(一)負責職責範圍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危化企業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配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關停搬遷過程中汙染防治監管。

(二)依法查處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違法違章行為,督促工礦商貿企業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範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次生環境汙染。

(三)加強礦山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礦山企業排除生產安全事故及環境隱患,推進尾礦庫的環境整治。

(四)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和應對工作。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

(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專項資金審計監督,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二)開展領導幹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資產的離任審計,配合做好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審計工作的績效考評。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一)督促所監管企業強化責任,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汙染治理的各項制度和措施,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嚴格獎懲。

(二)督促指導所監管企業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做好生態環境隱患排查和整改,加強生態環境應急管理。

(三)督促指導和協調所監管重汙染企業關停搬遷,按政府要求完成關停、搬遷及落後產能淘汰任務。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

(一)負責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企業的生態環境保護行為應列入質量獎審核指標。

(二)充實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生態環境信息,向社會公示並作為市場監管內容;配合做好機動車尾氣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監管和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標準的編制工作、對申請檢定和送檢的生態環境監測設備、儀器、儀表等計量檢定工作。

(三)負責油品和車用尿素質量監督,持續開展生產和流通領域車用油品質量抽檢,與商務部門共同負責企業自備油庫油品質量抽檢,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行為,並倒查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來源,情節嚴重的,移送行政審批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牽頭持續開展黑加油站整治,堅決取締黑加油站,規範成品油市場經營秩序。

(四)負責流通領域散煤質量監督,對散煤銷售企業的散煤質量進行抽檢,嚴格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要求的民用散煤。

(五)依法查處銷售不符合大氣汙染防治標準產品的行為。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標準或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標準或要求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六)負責清潔取暖“煤改電”等特種設備鍋爐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引導制定潔淨煤及配套爐具等產品質量技術的團體標準,引導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並進行自我公開聲明;負責實施流通、使用領域潔淨煤和原煤質量監督抽查,為各縣(市、區)開展委託檢測提供具有檢測資質的檢驗機構名單。

(七)督促藥品零售經營企業實施過期、失效藥品安全處置,杜絕二次汙染。

第三十二條 統計部門

(一)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統計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按照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定期公佈。

(二)依法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數據統計。支持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績效考核、減排統計核算、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經濟責任審計和生態環境問題(事件)問責調查。

第三十三條 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

(一)在審批規劃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負責“煤改電”“煤改氣”等清潔取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辦理。

(三)按規定權限辦理生態環境審批或行政許可事項。

(四)負責核發排水許可證。

(五)在辦理水利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手續過程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

(六)對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被吊銷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的企業及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認定選址不當的餐飲業,依法辦理變更、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受理企業申請和審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時,依法採集企業生態環境管理信息。

(七)對市場監管部門移送的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企業或經營主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八)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註冊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噪聲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三十四條 信訪部門

引導群眾理性表達生態環境訴求,把生態環境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疏導無理纏訪鬧訪。

第三十五條 金融管理部門

(一)完善企業徵信系統的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嚴格管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企業信貸。

(二)實施綠色信貸,支持企業汙染治理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

(三)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生態保護和汙染治理領域。

第三十六條 能源部門

(一)負責指導能源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督促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監督煤礦煤矸石合理處置。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監管能源行業節能降耗和資源節約工作。組織開展煤炭消費減量工作。

(二)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明確為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的停、限電措施,做好對高能耗、高汙染企業用電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牽頭組織開展清潔取暖工作,制定和完善清潔取暖支持政策,組織協調清潔取暖各成員單位做好方案制定、實施、調度、統計彙總和通報工作。負責能源結構調整中的“煤改電”工作,並協調電網公司做好配套電網增容改造工程;配合發展改革部門抓好天然氣儲氣設施和調峰能力建設。

(四)指導縣(市、區)選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清潔取暖技術路徑,推進清潔取暖工作。

(五)牽頭做好民用潔淨燃料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

(一)負責本部門工程、建築工地揚塵汙染管控、治理。

(二)負責市直管公房修繕和拆遷改造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工作。

(三)監督檢查棚戶區改造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園林部門

(一)擬訂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監督指導實施,加大公園、遊園、街道、社區的林木、草地、花卉的建設力度,提高建城區綠化率。組織編制並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等專業規劃。

(二)負責城市綠地的建設管理工作,劃定城市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化用地綠線控制範圍並實施管理。

(三)負責直管園林綠化工地揚塵汙染管控、治理和其他園林綠化工地揚塵汙染監管。

(四)負責園林保護及園林綠化執法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公園噪聲監管工作。

(五)組織實施生態園林城市創建工作。

第三十九條 稅務部門

支持循環經濟發展,大力扶持生態經濟、循環經濟企業及產品研發、生產,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稅收優惠政策。依法徵收環境保護稅。

第四十條 氣象部門

配合、協調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大氣環境監測、預報和重汙染天氣預警、應急管理工作,及時發佈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提供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氣象信息。

第四十一條 供電部門

(一)加強供電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的行政決定後,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配合執法部門對各類違法建設項目、違法排汙企業,採取不予供電、停止供電、拆除供電設施等強制措施。對違規供電行為進行查處。

(二)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差別電價政策,優先安排清潔能源發電上網。

(三)落實輸變電工程電磁輻射汙染防治措施。

第六章 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第四十二條 負責對黨委、政府和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公職人員,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失職失責問題依規依紀依法實施監督問責,按幹部管理權限對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開展審查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七章 各級審判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第四十三條 充分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審判職能,建立與公安、檢察、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執法司法協調機制,在證據的採集與固定、案件的協調與和解、判決的監督與執行等方面做好相關工作,促進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一)依法受理和審理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訴訟案件,支持生態環境等執法部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法受理和審查環境非訴行政案件。

(二)加強審理生態環境保護民事案件指導,嚴格落實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依法追究環境汙染者的民事責任,切實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及環境權益。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使環境汙染者和生態破壞者對公共生態環境損失承擔責任。

第八章 各級檢察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 負責涉嫌生態環境刑事犯罪案件偵查活動、審判活動監督工作,加強查辦涉嫌生態環境刑事犯罪案件指導監督,加強適用行政拘留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法律監督,促進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嚴厲打擊汙染破壞生態環境刑事犯罪。

(一)加強生態環境領域民事、行政案件檢察監督,促進公正司法。

(二)加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檢察監督。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漏洞,運用檢察建議予以督促糾正。加強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的法律監督,促進規範執法。

(三)預防和懲處生態環境領域的職務犯罪行為。

第九章 鄉鎮(街道)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第四十五條 督促指導本轄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網格化環境監管職責,健全和配備相應的工作機構和人員,保障相應的工作經費,發現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一)組織宣傳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維護群眾合法生態環境權益,調解轄區內環境汙染糾紛,減少環境信訪數量。

(二)對轄區排汙企業、生態環境、環境安全隱患、建設項目、生態修復等方面實施監管。實施轄區內“散亂汙”企業整治,秸稈禁燒,樹葉、雜草、垃圾禁燒。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全面開展區域內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

(三)定期巡查轄區內汙染源,協助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違法行為。

(四)協助做好轄區內的畜禽養殖及農業面源汙染防治工作。

(五)指導村(社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章 考核與評價

第四十六條 各級黨委、政府每年應將生態環境目標任務及責任分解落實到同級黨委、政府的有關部門和下一級黨委、政府,並建立生態環境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黨委、政府每年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目標完成情況。各級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質量狀況及環保目標完成情況,發生重大環境事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制度,對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生態環境目標責任和重大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督查。

第四十七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職責情況,是考核、評議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標或發生生態環境汙染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責任,並在評優評先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十八條 上級黨委、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保護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下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指導和考核(半年跟蹤落實和年度考核)。對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可實行區域或企業限批,督促其限期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對未完成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的,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約談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依法實施區域限批。

第四十九條 對認真履行生態環境職責、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 各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和督查工作職責落實。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除按本規定履行工作職責外,還應認真落實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生態環境保護事項,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所列職責的黨政領導幹部,依據《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和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不認真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本規定明確的職責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責,並全面落實了黨委、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對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各縣(市、區)、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和西山示範區可參照本規定,對本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及責任追究作出相應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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