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林員長期監守自盜該如何處理

護林員長期監守自盜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萬某8年前與村委會簽訂了速生豐產林承包看護合同,規定由其負責看護村集體栽植的100畝速生豐產林,每年看護費2000元。樹木成材後,萬某多次利用晚上天黑在林子裡伐樹,盜伐的木材自用或者出賣獲利,截至案發,萬某的盜伐行為共持續了1年多時間,盜伐楊樹52株,累計立木材積18.5立方米。因盜伐林木數量較大,構成了犯罪,當地林業公安機關將案件偵查後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以盜伐林木罪判處萬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6000元。


護林員長期監守自盜該如何處理


【案情評析】

該案中護林員長期連續盜伐林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於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予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中萬某所盜伐的52株楊樹共計立木材積18.5立方米,是在1年多的時間裡完成的,故不能累加計算,而只能將其在1年時間內所盜伐林木的立木材積累加,並以此為標準進行量刑。根據案情,萬某在1年內所盜伐林木也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立案標準,故可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規定,對萬某處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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