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长期监守自盗该如何处理

护林员长期监守自盗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万某8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速生丰产林承包看护合同,规定由其负责看护村集体栽植的100亩速生丰产林,每年看护费2000元。树木成材后,万某多次利用晚上天黑在林子里伐树,盗伐的木材自用或者出卖获利,截至案发,万某的盗伐行为共持续了1年多时间,盗伐杨树52株,累计立木材积18.5立方米。因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了犯罪,当地林业公安机关将案件侦查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护林员长期监守自盗该如何处理


【案情评析】

该案中护林员长期连续盗伐林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予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万某所盗伐的52株杨树共计立木材积18.5立方米,是在1年多的时间里完成的,故不能累加计算,而只能将其在1年时间内所盗伐林木的立木材积累加,并以此为标准进行量刑。根据案情,万某在1年内所盗伐林木也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立案标准,故可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对万某处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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