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耍“帅”,面对执法耍横,要遭|涪城法院发布两起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孙某某、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案

酒后耍“帅”,面对执法耍横,要遭|涪城法院发布两起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被告人孙某某因酒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处理时,与被告人孙某某同行的勾某某辱骂民警及围观群众,并欲追打围观群众,民警遂将其按倒并控制在地,孙某某见状后上前抢夺民警手铐,勾某某趁机起身拉扯民警,并实施拳打脚踢,孙某某顺势抢夺辅警手中警棍并用警棍击打民警。当增援民警赶到现场时,勾某某同时对增援民警实施拳打脚踢,后二人被民警控制。

经诊断和鉴定,孙某某、勾某某二人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造成执法民警和辅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辅警所受损伤的程度为轻微伤。

酒后耍“帅”,面对执法耍横,要遭|涪城法院发布两起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

经司法鉴定

从孙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60.9mg/100mL

经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

孙某某承担前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判: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二】 陈某犯妨害公务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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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在公安民警对某摆放有赌博机的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时,被告人陈某以及何某海、何某江、何某斌(均另作处理)等人拒不配合,并通过言语辱骂、抓扯、推搡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其中,陈某在推搡民警时使用拳头击打其头部。随后,增援民警赶至现场将陈某等人抓获归案。

经诊断,陈某等人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造成执法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审判: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妨害公务罪并不以构成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仍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供稿:王茜(刑庭)

审核:杨海泉

审签:宋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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