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業監管體系如何保護投資者?

三重監管體系

1、信託法律監管

涉及信託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一法三規”。一法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三規”分別指《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

在“一法三規”的框架之下,監管部門針對信託公司的經營情況,制定了專門的信託規定。信託公司所需要遵守的信託規定,並不限於銀保監會及相應部門,一些行政效力層級比較高的部門或者對信託公司具體事務有監管權限的部門,也可以頒佈相應的規定,影響信託公司的展業,信託公司也需要遵守,如國務院、財政部等行政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甚至是證監會這類平級部門,在不同的業務品種中,信託公司依然需要受到相應的約束。

由此可見,國家對於信託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在制度上確立了信託作為金融“正規軍”的合法性。

2、信託行政監管

信託受銀保監會嚴格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四條,受託人採取信託機構形式從事信託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

由於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機構龐大,因此具體由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保監會”)對信託公司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注:201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出爐,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銀保監會。2018年4月8日,銀保監會正式掛牌。)

根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信託監管部承擔信託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託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銀保監會對信託業的監管相當全面,主要有: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監管規則;對信託公司及其業務範圍實行准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定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範;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等情況進行監管;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3、信託業協會引導和自律

信託公司除了接受來自銀保監會的嚴格監管外,還有來自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

中國信託業協會成立於2005年5月,是全國性信託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保監會同意並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保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中國信託業協會主要職責包括:

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發揮相關管理部門與信託業間的橋樑和 紐帶作用;維護信託業合法權益,維護信託業市場秩序;提高信託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信託業的健康發展。

為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受主管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建立健全信託業誠信制度以及信託公司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信託業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信託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


登記與保障

信託行業的監管,還包括信託登記制度、賠償保障機制等方面。

1、信託登記制度

信託登記貫穿產品全週期。從發行之初開始,信託機構必須先行登記。

根據《信託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機構應當在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發行日五個工作日前或者在單一資金信託和財產權信託成立日兩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信託產品預登記(簡稱信預登記),並在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唯一產品編碼。

除了預登記,信託產品及其信託受益權登記還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更正登記等,可謂貫穿產品全週期。

信託登記信息則包括信託產品名稱、信託類別、信託目的、信託期限、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信託利益分配等信託產品及其受益權信息和變動情況。

對於投資者而言,信託登記貫穿於信託產品生命週期的各主要環節,覆蓋發行、募集、設立、期間管理和終止等各階段的重要信息,並進行集合信託計劃信息公示,信託公司及其信託產品被全部置於“陽光下”,每個信託產品獲得唯一有效的產品編碼即“身份證”,為投資者清晰辨認合法的信託機構和產品提供了條件。

信託登記不會造成信息洩露,根據相關規定,對包括委託人、受益人等在內的敏感信息採取了多重嚴格的保密措施。


2、保障與賠償

信託業保障基金與信託賠償準備金制度的建立,使得信託保障功能和抵禦風險能力得以明顯加強。

(1)信託業保障基金

為防範和化解信託業的風險,國務院決定建立信託業保障機制。原銀監會和財政部共同研究出臺相關制度,推動成立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匯聚信託業自身的力量來應對行業面臨的風險。

2015年1月16日,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獲發營業執照,註冊資本115億元人民幣。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信託業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肩負預防、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促進行業穩定發展的目標任務;公司自有資金作為信託業保障基金的市場化補充,也用於信託業的風險預防、化解和處置。

萬一出現極端情況,如信託公司面臨破產、撤銷等,信託業保障基金可以發揮作用,及時化解風險。此外,信託公司如果出現短期資金週轉困難,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請通過後有償使用。

(2)信託賠償準備金

信託賠償準備金指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用於賠償信託業務損失的風險準備金。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託賠償準備金,信託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163條規定了信託賠償準備金的具體用途,“從事信託業務時,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屬於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託事務不當造成信託資產損失的,以信託賠償準備金賠償”。

據中國信託業協會數據,截至2018年4季度末,信託賠償準備金為260.71億元,同比增長17.90%。可見,信託業的風險抵禦能力得到了進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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