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公司诉如皋市丁堰镇政府履行招商引资奖励案


广信公司诉如皋市丁堰镇政府履行招商引资奖励案


广信公司诉如皋市丁堰镇政府履行招商引资奖励案

一审海安市人民法院(2018)苏0621行初126号行政判决书查明:

2004年8月20日,如皋市广信房地产公司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丁堰镇三河居317省道南侧原丁堰食品站7005.04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并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如皋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当日,广信公司(乙方)与丁堰镇政府(甲方)签订附属协议,作为乙方竞得上述土地出让协议的附属协议。附属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在该地块开发中向甲方所缴纳的税收,甲方确认后按乙方所缴纳的50%奖励给乙方”。

2004年8月31日,广信公司缴纳土地出让税费100400元。2005年3月8日,广信公司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证,证号为皋国用(2005)第327号,使用权面积为7005.04平方米。随后广信公司在取得案涉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进行了建设开发销售,并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相关税收。

2017年8月20日,广信公司向丁堰镇政府提交关于祈请丁堰镇政府依约奖励的报告,认为其自2004年7月至2017年7月30日已缴纳税收1236760.48元,要求丁堰镇政府按照附属协议第四条约定,给付奖励618380元。

2018年2月26日,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根据丁堰镇政府的委托,向广信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广信公司在该土地开发过程中,并没有直接向丁堰镇政府缴纳税收,故而不存在丁堰镇政府向广信公司进行税收奖励的事实基础。

2018年6月21日,广信公司以丁堰镇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丁堰镇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丁堰镇镇政府给付广信公司奖励费用:一、丁堰镇政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广信公司奖励费用419899.42元;二、驳回广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丁堰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提起上诉。

广信公司诉如皋市丁堰镇政府履行招商引资奖励案

二审南通市中院(2019)苏06行终9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

案涉附属协议系广信公司和丁堰镇镇政府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有双方盖章和签字,协议依法成立,广信公司在案涉协议中的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且根据国务院国发[2015]25号文件的规定,协议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事项,继续有效。对于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不能简单的以行政机关在协议中是否盈利为标准,即使存在奖励费用过高的情形,也不必然认为案涉附属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故丁堰镇镇政府无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丁堰镇镇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行政机关在签订、履行行政协议中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约、善意履行行政协议,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承诺的事项更应当依约履行,从而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招商引资行政协议中对合同条款采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方法的基本规则,行政机关对于本地区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流程、奖惩措施的掌握,应当比企业更加熟悉,在订立招商引资协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可履行性以及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期待利益,在协议条款存在模糊之处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对相对人有利的原则解释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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