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利用云盘搜索软件盗取他人信息数据,二被告人被判刑

【基本事实】

被告人甲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经理。2017年7月份,被告人甲雇佣被告人乙一同开发“XXX云盘搜索”网站,在被告人甲的策划和安排下,2018年1月份被告人乙将“XXX云盘搜索”网站开发完毕,2018年3月份又开发了“XX云盘搜索”插件。下载并使用“XXX云盘搜索”插件的用户只要在这台电脑上登录百度网盘账户,该网盘内关于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会在用户不知情,且未经百度网站授权的情况下上传到该网站的服务器。被告人甲、乙将获取的信息收录于“XXX云盘搜索”的网站上,向不特定人公开。被告人甲为了盈利,要求被告人乙开发出充值会员的功能,每个充值会员缴费后,可任意使用XXX云盘搜索、自助下载、PDF转换三项功能。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乙离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但仍参与“XXX云盘搜索”网站的维护和改进工作。

2018年9月被告人甲、乙利用“XXX云盘搜索”插件非法获取第一个信息数据,其以充值会员每人每月人民币7元、6个月人民币42元、一年人民币84元、永久使用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在网络上销售该款软件牟利,自2018年9月起至案发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

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薛某在使用“XXX云盘搜索”时,其存放于百度网盘内的私人照片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款软件抓取并收录,泄露于网络。

经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XXX云盘搜索”网站上被下载的“XXX云盘插件”功能的鉴定,认定在安装有上述插件的浏览器中登入百度网盘账户,进入“我的分享”时,插件程序会将已登录账户的所有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上传到服务器。

案发后,被告人甲、被告人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慎用!利用云盘搜索软件盗取他人信息数据,二被告人被判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乙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规定,在用户不知情,且未经百度网站授权的情况下,利用“XXX云盘搜索”的插件自动抓取用户存储于百度网盘的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将该信息收录于自己研发的网站上用于牟利,其犯罪数额已达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甲、乙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甲、乙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甲、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出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XXX云盘搜索”软件虽然提供多项功能,但该软件的主要功能为云盘搜索,且该软件收取的服务费为统一费用,并没有根据功能细分各自的收费,故被告人马某自利用“XXX云盘搜索”的插件非法获取第一个数据信息之后,所收取的会员费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乙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十八说法】

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安全成为急需要关注的事情,目前国内的软件、应用存在大量侵犯用户隐私的问题,但是基于便捷等因素考虑,大部分用户对此并不在意,只有部分用户在发现隐私被侵犯之后追悔莫及。目前我国正对信息安全相关问题法律制度建设中,立法将趋于完善,未来更多的类似案例也将出现,用户必须提高警惕,尽早学习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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