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旅遊陷阱”!別擔心,快來get這份旅遊維權指南

3月11日下午,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首次在二審程序中,採用獨任制審理兩件旅遊合同糾紛案件並當庭判決:由旅行社退還沒有旅遊景點門票費用。

事件回顧

出國旅遊遇上暴雨行程被取消

2019年5月,饒某等4人分別與雲南某旅行社簽訂《出境旅遊合同》,合同約定,雲南某旅行社委託北京某旅行社成都分公司接待饒某等遊客,饒某等4人共向旅行社支付了5.5萬餘元服務費。

旅行途中,旅遊團隊原定於2019年6月23日上午11時左右搭乘水牛城-芝加哥-鹽湖城的航班,但因當日轉機地芝加哥的暴雨天氣該航班被取消。經過領隊協調,全團遊客於次日分兩批乘坐水牛城-亞特蘭大-鹽湖城的航班在深夜先後到達鹽湖城。6月25日,旅行社安排全團遊客在鹽湖城市區及周邊景點遊覽。因以上變故,遊客未能遊覽黃石公園和大提頓公園。

回國後,饒某等4名遊客認為在旅行過程中,旅行社取消了黃石公園的付費景點行程和大提頓的免費景點行程,黃石公園是此次行程中的一個重要景點,給他們的美國之旅留下了無法彌補的遺憾。

為此,4名遊客分別將旅行社訴至昆明鐵路運輸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包括違約金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旅行社應將景點門票費退還遊客

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由旅行社分別退還饒某等4名遊客1830元。

一審宣判後,饒某等4人不服,向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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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定黃石公園和大提頓公園的遊覽行程,對於此次旅行的遊客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最終未能成行是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但旅遊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和情況,境外多地的長途旅行中,不受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控制的因素和突發狀況更有可能顯著增加。

此次旅行期間適逢夏季,在行程途徑地突遇極端天氣,導致預訂航班被臨時取消,這在雙方於出行前1個月簽訂合同時是無法準確預知的,也不能歸因於旅行社。6月23日航班臨時取消後,旅行社與全團遊客進行了及時溝通,並且在其責任和能力範圍內,安排全團遊客分兩批在次日深夜到達鹽湖城。對於此突發情況,旅行社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但仍無法避免,雖然全團遊客已於6月24日到達鹽湖城,但因路程、費用等客觀原因無法按原計劃完成黃石公園和大提頓公園的遊覽,當時整個行程尚未過半,旅行社為全團遊客的最大利益考慮,為保證之後的行程不受影響,在徵得部分遊客同意的情況下,對合同進行變更是合理的,也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旅行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存在擅自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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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兩個重要景點未能成行,遊客確實遭受了經濟損失。旅行社應當將景點門票等未實際發生的費用,以及遊客因滯留而增加的食宿費用等退還遊客。一審法院根據饒某等4名遊客遭受的實際損失,結合雙方前期溝通協商的情況,判決由旅行社向遊客各退還1830元並無明顯不當。

據此,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決駁回饒某等4名遊客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首次適用二審獨任審理

2014年5月21日始,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內發生的旅遊合同糾紛案件。

昆鐵兩級法院妥善化解旅遊合同糾紛,積極引導旅行社加強內部管理,引導遊客增強法律意識,維護好雲南的旅遊形象。在審理旅遊合同糾紛案件時,針對旅遊合同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呈現的特點和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和總結,積極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和對策。

近期,昆鐵中院被確定為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單位後,嚴格按照最高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和《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展開試點工作。

此次庭審,昆鐵中院按照授權,首次適用二審獨任審判的方式審理。庭審時,法官在核對當事人情況後,有序開展事實調查、焦點歸納、法庭辯論、當庭調解、最後陳述等庭審活動,最終經休庭評判後,當庭宣判。在試點過程中,昆明鐵中院在庭審規範標準的基礎上,嘗試精準匹配司法資源、探索簡案快審的庭審方式。盡力打造標準化、規範化、流程化、體系化的工作規程,大膽探索嘗試,注重經驗總結,力爭為改革提供可借鑑、可複製的“昆鐵經驗”。

近年來旅遊糾紛案逐年減少

從2017年開始,昆鐵兩級法院受理的旅遊合同糾紛案件數量逐年減少,這也意味著隨著相關部門加強了對旅遊市場的監管力度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旅遊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正逐漸規範。

同時,旅遊者的法律意識也在逐漸提高,遊客開始注意考察旅行社的相關資質、與旅行社簽訂書面旅遊合同、旅遊結束後保留相關憑證等。

未來,法院將繼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雲南省建設世界一流旅遊目的地做好司法保障。


看了相關案例

接下來

這份“旅遊維權指南”吧!


法官維權支招


旅遊消費維權


Q:

在簽訂旅遊合同時,需要注意些什麼?


A: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王佳法官:

首先,旅遊者參團旅遊要到正規旅行社報名,通過正規渠道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並索取正式發票。


其次,要仔細閱讀《旅遊合同》,要了解清楚旅行行程安排,以及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標準,注意自費項目及購物的問題。特別是在簽訂電子《旅遊合同》時,勾選條款要認真閱讀。


第三,要注意雙方的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糾紛的方式。


第四,旅遊者在簽訂《旅遊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對方工作人員是否是旅行社的員工,是否能夠代表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在簽訂合同之後,旅遊者最好到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或直接轉入旅行社提供的賬號,儘量避免將團費轉入銷售人員的個人賬戶。

Q:

旅客中途臨時性退團,可以退還相應的團費嗎?因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由誰來承擔?

A:

昆明鐵路運輸法院陽睿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消費者。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也就是說,旅遊者如果因自身原因,無法參加後面的旅程,可與旅行社進行協商,除了交通費、住宿費等必要的費用外,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天數和費用,算出每天的平均費用,退還後續無法跟團的費用。對於一些旅遊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如“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等,旅遊者可以依法維權。

Q:

遇上旅遊糾紛,該如何維權?

A:

王佳法官:

如果發生旅遊糾紛,旅遊者及其家人可以先與旅行社或地接社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如果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出境遊維權

Q:

如果在境外旅遊時,旅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應由誰來負責?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誰來承擔?

A:

王佳法官:旅遊者和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後,旅行社作為旅行經營者,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義務。根據相關規定,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同時,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者還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

Q:

旅行社組織出境遊必須有領隊或導遊嗎?

A:

陽睿法官:有的旅遊者與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中,只需要旅行社提供“自助遊”或“半自助遊”服務。旅遊者可能會認為,旅行社提供的只是住宿和交通等少量服務,不需要導遊或領隊服務。可萬一旅遊者在境外發生旅遊糾紛時,可能會因自己無法處理或無法及時聯繫國內旅行社,而致使事件錯過最佳處理時機。

其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遊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遊,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

同時,法律並未規定在“自助”或“半自助”遊中不需要領隊或者導遊陪同,因此旅遊者應注意,只要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遊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遊,就必須有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

Q:

老年人參加出境旅遊需要應注意哪些問題?

A:

陽睿法官:一些老年人在出境遊中,容易被“低價遊”“零團費遊”吸引,旅遊過程中開始對旅遊服務質量不滿意。需要提醒的是,旅遊者要選擇具有經營資質的旅遊公司,正確判斷行程的平均報價。在旅遊行程中,對旅行社的違規做法,應及時向旅遊監管部門予以舉報,對涉及違法犯罪的旅遊活動,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此外,老年人在旅行前都應體檢,徵得醫生同意,然後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選擇出遊點,旅遊過程中要注意充足的休息和睡眠,避免參加一些劇烈的旅遊項目,注意飲食,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來源: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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