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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播放了建發上榜樓市315消費者維權,降價可退成噱頭。經對整個新聞事件詳細瞭解後,小菜分享關於這個事件的法律意見,希望大家在買房的時多些參考,避開一些合同“陷阱”。
第一、買房人陳女士交的錢,究竟是誠意金,還是定金?
01、買房人陳女士自己是怎麼認為的?
陳女士自己認為,2019年8月,在看完房子後,覺得比較滿意,銷售顧問於是就建議陳女士先交5萬或20萬的錢,用於認購或選房號。
她自己也經過半個月時間的考慮,就交了20萬所謂的誠意金,但前提是可以退的那種,並且說自己已經跟開發商的領導溝通過了。
02、開發商是怎麼認為的?
開發商認為陳女士交的是定金,有相關的認購協議在,白紙黑字寫著,符合國家各項規定。
在陳女士沒有按時繳納首付款,簽署購房合同的情況下,於2020年3月11日通知陳女士解除認購協議,並沒收了陳女士的20萬認購金。
03、證據顯示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目前,能看到的證據有兩個:
(1)收據
就是開發商開給陳女士的收款收據,上面寫的是“誠意金”!
20萬資金是分兩次繳納的,第一次5萬,第二次15萬,資金名稱都是誠意金。
(2)銷售確認函
另外還有一份證據就是《銷售確認函》,上面顯示20萬資金性質是定金,並且開發商“有權沒收全部款項”。
第二、《收據》和《銷售確認函》不一致時,應該以哪個為準?
01、明確一下誠意金的概念
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找不到誠意金的相關規定,只有定金、違約金、賠償金、訂金和預付款之類的。
也就是說,誠意金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生活概念。
02、沒有法律概念的情況下,如何認定20萬資金的性質?
很顯然,目前情況下,只能按照《銷售確認函》記載的內容認定20萬資金的性質。
也就是說,陳女士交給開發商的20萬資金在法律屬性上,只能認定為購房定金。如果雙方有認購協議或者合同之類的其他約定,能將《銷售確認函》的20萬資金定性否定,也是可以的。
但目前證據材料顯示,只能認定為購房定金。
第三、這件事對我們的啟示是什麼?
有些事情,站在律師的角度看,簡直覺得不可想象,那麼明顯的陷阱,居然還有人會掉進去。但實踐中,這樣的事情還不少。
01、陳女士輕率的地方在哪裡?
不管是籤什麼合同和文件,一定要看清楚了再籤,不能大意。
在這個事件中,銷售引導她交5萬或20萬的錢,並且告訴說這個錢是用於認購或者選房號,而且收款收據上也確實寫了是誠意金。
卻忽略了誠意金不是法律概念,出現分歧時,應當以具有法律概念的銷售確認函或認購協議上記載的資金屬性為準。
說白了,陳女士“丟了西瓜,撿了芝麻”。
02、如何看待“買央著,不降價,降價可退!”
其實,這件事情的緣起,還是陳女士看到後期買房的都有很大的折扣優惠,而自己僅僅交了誠意金就不能享受折扣優惠,在爭取折扣優惠的過程中,引發的一起買房爭議。
而陳女士之所以要求折扣優惠,又是源於建發的售樓廣告:“買央著,不降價,降價可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售樓廣告和宣傳資料一般定性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也就是說,從法律上看,央著的這個廣告不視為要約,應視為要約邀請,如果開發商違反的話,不視為違約行為。
說白了,這種話就是廣告宣傳用語,專門吸引眼球用的,不必當真!
03、如何看待當下最火的“無理由退房”?
從目前各大房企打出的無理由退房口號看,多數可認定為是開發商向買房人發出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要約,可以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
但“無理由退房”往往附帶一些條件,這些附帶的條件可能會存在陷阱!而房企在宣傳的時候,往往會強調“無理由退房”字眼,忽略附加的條件,甚至故意不明示附帶條件,等消費者交錢以後,發現還有諸多附帶條件,以至於最後誠意金這個“小錢”退了,或者說認購金退了,但房子不能退!要退的話,需要額外承擔鉅額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因此,面對房企的各種“無理由退房”宣傳,要做到三點:
(1)不能隨便交錢!!!
沒有完全準備好買房,不能完全確認自己一定要買這裡的房子,或者說沒有充分的思想準備接受錢拿不回來的後果時,不要輕易交錢給開發商。
不管是誠意金,還是認購金?白紙黑字沒有明確資金的法律屬性之前,一定不能交!
(2)不能隨便籤字!!!
不管是什麼樣的“無理由退房”,不管是什麼樣的“認購協議”,一定要明示附帶條件,並白紙黑字地明確退房和退錢的各種條件,沒有搞清楚之前,不能隨便籤字!
(3)自己搞不清楚,尋求專業人士幫助!!!
遇到房產問題,尋求房產專業人士幫助;遇到貸款問題,尋求金融人士幫助;遇到法律問題,尋求法律人士幫助。把問題搞清楚,然後才能根據自身情況決策。
陳女士遭遇了降價可退的宣傳噱頭,草率地簽署了認購函,在沒有搞清楚資金性質的情況下,稀裡糊塗地就繳納了誠意金,吃了些虧。
這帶給了我們生活啟示,面對開發商時,買房人往往都比較弱勢,開發商是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在制定合同和文書,並且給銷售做了完整的法律文書培訓,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是很難鑽到法律空子的。
因此,買房人不要心存幻想,不要隨便籤字,也不要隨便交錢,在完全搞清楚文書的法律意義,完全明白行為的法律後果之後,才能簽字和交錢。
如果自己不是很明白,可以尋求相關人士的幫助,以免自己吃虧!千萬不能大意!
房壇法菜
首先定義為是開發商的營銷策略!這句話說的就有毛病!因為前段網上一直流傳最多的是關於疫情過後房價會下調的討論,讓有意買房的剛需和投資者們,望而卻步,大部分處於觀望態勢!開發商在2019年早已部署好關於2020年的整個的公司投資銷售計劃,疫情的到來任何人也沒有想到那麼嚴重和時間如此漫長,無形間把開發商整個2020年的計劃完全打亂,已經現房或已取得銷售許可證的開發公司資金回籠出現問題,急需把房變現,所以絞盡腦汁想盡辦法推出所謂的“降價可退”,如果所有消費者相信的話,爭先恐後去買,可想而知會是什麼結局呢?房子都賣出去了,開發商還有可能讓自己的項目樓盤價格降下來嗎?通過這個噱頭能夠回攏資金可解燃眉之急!說了句等於不說的話很沒意思的!
G舒桐
是過你想退是可以的,根據廣告法,你要去告他也是能告的,但是開發商可能會給你各種解釋,房子朝向,產權面積,樓層啊什麼的
李世鑫
商人的廣告而已。
鳳飛故里
恐怕是典型的雷聲大雨點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