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零接觸”審結商標權案件

近日,漢中中院民三庭法官李曉通過電話、微信、電子銀行、法院專遞等途徑,在疫情期間幾乎“零接觸”完成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的辦理,最終被告履行和解協議,原告申請撤回起訴。

案情摘要

原告系四川省的一家國內知名白酒企業,被告系勉縣一家農家樂,因被告出售假冒白酒,侵犯了原告商標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並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零接觸”審結商標權案件


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後,立即核實確認雙方當事人的聯繫地址及電話、微信等聯繫方式,並在確定法院專遞可以正常收發後,第一時間向被告送達了所有應訴法律文書。疫情期間,作為餐飲行業經營者的被告本就承擔了巨大的經營壓力,在收到原告的訴狀後更是一籌莫展。在被告與承辦法官取得聯繫後,承辦法官就本案的法律關係對其進行了清晰的梳理,並對其侵權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交談中,承辦法官感受到了被告在疫情期間所揹負的壓力與焦灼的情緒,在瞭解到被告對之前的錯誤行為已知錯認錯,並希望能減少損失的意願後,法官當即展開了耐心細緻的勸導工作,先是緩解被告的焦慮情緒,後又對被告日常經營中應盡到的義務以及出現侵犯商標權糾紛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一一告知,並答應將被告的意願完整轉達原告。

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在西安,在來往漢中出行受限的情況下,法官扮演了原、被告溝通橋樑的角色,既要讓被告知道其侵權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又要讓原告能夠綜合考慮被告的侵權行為損害較小、認錯態度良好以及特殊期間被告的償付能力受限等因素,較之此前同類案件予以一定體諒與讓步。在經歷了法官一次次電話、微信協調後,雙方終於達成一致和解協議,原告同意撤訴。但此時,一個新問題又擺在了法官面前,那就是如何完成應盡手續,使雙方當事人毫無後顧之憂的履行協議內容?承辦法官根據現實情況提出瞭解決方案,要求原告將收款賬號、撤訴申請、和解協議書籤字蓋章後郵寄至法院,通知被告前往法院簽訂和解協議,並現場通過手機銀行轉款履行和解協議,合議庭則及時合議,依據法律規定審核原告撤訴申請,作出是否予以准許的裁定書。最終,該案經本院裁定準予撤訴,於2020年3月13日順利審結。

原告代理人在收到被告履行的款項後,對本案在疫情期間得以順利處理專程向法官致電表示感謝。法官向被告詳細講解了當前國家對於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權利人維權意識增強,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會不斷增加等情況,告誡被告切不可再有僥倖心理、貪小便宜心理,被告離開法院時一再表示今後一定規範經營行為,杜絕此類侵權行為的發生,併為本案最終處理結果再三表示感謝。(作者:漢中中院 康馨)

法官“零接觸”審結商標權案件


法官“零接觸”審結商標權案件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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