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應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時間性

小編按語: "知識產權縱橫"公眾號特邀請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顧問許春明教授開設"明說知產"專欄,針對企業管理者和知識產權工作者,撰寫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法務的普及性、實務性短文。每週一篇,敬請關注。

企業如何應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時間性

明說知產

企業如何應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時間性?

什麼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知識產權只能依一國的法律產生,又只能在其依法產生的地域內有效。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徵在專利權和商標權上體現得尤為突出,因為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取得,是必須經一國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按照該國法律規定登記註冊或審查批准的,如欲獲得他國法律保護,就必須按照該國法律規定登記註冊或審查批准。因此,並不存在所謂的"國際專利"和"國際商標",只存在"專利的國際申請"和"商標註冊的國際申請"。

如何應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對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和商標權)地域性的通俗理解就是,在中國受保護的知識產權,在外國不一定受保護;在外國受保護的知識產權,在中國不一定受保護;如需在多國受到保護,必須分別取得該多國的知識產權。這對技術研發、跨國合作和企業國際化具有重大影響。

在技術研發中,可以充分利用專利權的地域性對並未獲得我國專利權的外國專利完全"拿來"為我所用,無須科技攻關、自主研發,因為未獲得我國專利權的外國專利在我國屬於公用技術,人人可用之,不會構成侵權。當然,這種使用只限於我國地域內,不得出口至其享有專利權的國家,否則,就構成侵犯他人在該國家的專利權。

在跨國合作中,必須充分重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全面瞭解對方知識產權的地域分佈,根據本方的合作目標準確評價對方在不同地域知識產權的價值。例如,在我國改革開放早期,由於我們對知識產權地域性的不瞭解,外方以其在外國享有的專利權投資入股,我們還欣喜於獲得了國際先進技術。其實,如果外方在外國享有專利權的技術並未獲得我國的專利權,那麼其專利技術在我國為公用技術,我方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即可"拿來"為我所用。

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已成為了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必須做到"知識產權先行"。在實踐中,我們絕不能以傳統思維看待知識產權,誤以為已在中國取得的專利權和商標權就自然"放之四海而皆準"、"全球通用"。在中國取得的知識產權僅在中國受保護,如需進入其他國家,則需檢索出口產品和商標在目的國的知識產權狀況,根據企業國際化目標進行專利權申請和商標註冊申請,以免遭遇"知識產權壁壘"。

什麼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知識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出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即喪失專有權,相關知識產權進入公有領域,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自然人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為10年,《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但到期可以續展,每次續展後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次數不限。

如何應對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知識產權並非永久性權利(除商業秘密外),而只在法律規定的有限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期滿就"到站下車",進入公有領域,成為社會共同財產。不存在永久的知識產權,只有"短命"的知識產權。對於專利而言,一旦申請專利,就必然面臨"專利懸崖"。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使用具有很大影響。

對於知識產權權利人而言,必須珍惜這段有限的保護期限,充分利用、妥善維護。例如,對專利權應按時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在保護期內充分實施和許可以獲得最大利益,在專利到期之前對專利技術進行改進發展,就改進發展部分申請專利授權,以間接延長對專利技術的保護時間。對註冊商標,應按期進行續展,如果未能按期續展將導致註冊商標被註銷而喪失商標權。

對於專利申請,應該充分考慮到專利的保護期限是有限的,並非申請越早越好,因為申請越早就意味著保護期限到期越早。如果市場和技術的成熟期處於專利保護期之後,那這項專利對權利人而言,市場價值就沒有機會充分實現,因此,應當適時申請專利,儘量使專利保護期能處於市場和技術的成熟期中。甚至可以說,在確保新穎性的前提下,專利申請越晚越好。

對於社會公眾而言,可以充分利用知識產權的時間性,自由使用他人已到期的專利技術和文學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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