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後未共同生活,離婚時可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結婚登記後未共同生活,離婚時可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1.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可請求返還彩禮——郭某起訴與呂某離婚案

本案要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予支持,因彩禮應返還多少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進行詳細規定,可根據雙方婚姻維持時間長短,還有雙方的過錯確定。

案號:(2014)嵩民五初字第22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嵩縣人民法院

來源: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佈49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2.男方在結婚登記後、舉辦婚禮前給付女方的財物,若雙方確未實質性共同生活,應認定為彩禮,離婚時女方應返還——張某某訴左某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男方在結婚登記後、舉辦婚禮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應當根據給付的時間節點、價值大小,結合財物的來源、給付的背景、目的以及雙方婚前或婚後有無共同生活,特別是有無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等因素綜合考量。若確未實質性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彩禮,而非男方交由女方保管的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負有返還義務。

案號:(2019)蘇0923民初2964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6期(總第865期)


3.夫妻婚後感情不和,未能長期共同生活而離婚的,女方應當返還部分彩禮——劉某訴趙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共同生活應當是指長期、穩定的夫妻生活和經濟生活,對間斷性共同居住、短時間內共同居住不能簡單認定為是共同生活。夫妻雙方因感情基礎薄弱,婚後生活一個月後發生感情問題,在生活中發生爭吵,雙方均有過錯,女方搬離導致雙方未能長期共同生活的,應當酌情返還部分彩禮

審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

來源:湖南法院網 2017年2月20日


4.雙方登記結婚後未共同生活,女方所收彩禮應返還——章至隆訴李瓊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婚約期間,男方向女方給付大量彩禮,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後並未共同生活,而後女方悔婚,男方起訴離婚並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予支持。

審理法院: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

來源:湖北法院網 2014年11月14日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男方有權要求返還彩禮——王某訴劉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在婚禮上發生矛盾,之後並未共同生活。當事人以未建立夫妻感情,確未共同生活為由起訴離婚,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應予准許。因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並未共同生活,男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0年12月14日


司法觀點

1.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進行保護,離婚時應當認定一方酌情返還彩禮

雙方登記結婚後,在法律上已經形成合法的夫妻關係。不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的話,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遠沒有開始。由於各地方的習慣不一樣,農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舉辦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禮,更注重的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開始共同生活。而且許多時候,舉辦這些儀式與登記結婚要隔很長時間,如果雙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沒有過多把雙方共同聯繫在一起的紐帶。還有些地方,有人為了騙取對方的錢財,以結婚為誘餌要求對方給付價值不菲的彩禮,但登記後並不與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這種為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的騙婚行為,也極大地損害了給付人的合法權益。此外,給付彩禮、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在一起後,由於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難等因素,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就離婚了的,實踐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於給付彩禮,全家已經債臺高築,生活陷於困境,此時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還彩禮,處理不好的話,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據現在的解釋,上述問題能夠得到較好的解決、一些不良現象也將得到有效的抑制。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7頁。)


2.“共同生活”的界定

司法實務中存在三種判斷“共同生活”的做法:一是以長時間同居為判斷標準;二是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為判斷標準;三是以形成長時間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判斷標準。前兩種判斷標準是形式標準,如果雙方當事人存在長時間居住在一起生活或者以夫妻名義持續共同生活的形式則認定為共同生活。第三種判斷標準是實質標準,從配偶間的權利義務角度出發,如果雙方形成長期穩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則認定共同生活。筆者認為,應當從實質角度做出判斷,包括但不限於履行夫妻關係的權利義務。基於《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社會傳統倫理觀念,夫妻“共同生活”應是雙方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持續穩定的家庭共同體,不僅客觀上存在家庭義務和互相扶養的義務,在精神上也要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願望,並基於配偶生活能夠互相理解和慰藉。因此,居住在一起的時間長短和是否發生性關係並不是判斷是否共同生活的主要因素。

(來源:《彩禮返還行為芻議——兼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及相關規定》,作者:郭英華、杜瓊,載於《行政與法》2019年第2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8、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彩禮應否返還?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彩禮應否返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離婚的過錯、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2010年)》

二、彩禮糾紛的處理

(二)是否返還的問題

1、不予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雖接受彩禮,但已經結婚的,離婚時如一方主張返還的,原則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二是因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此處應指因給付行為導致給付人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2、應予返還。有以下三種情形,彩禮應予返還:

(1)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結婚登記的。

(2)包辦、買賣婚姻而收受彩禮的。

(3)以訂婚為名行騙取彩禮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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