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官員:入境人員隱瞞疫情可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

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於3月16日15時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會上,有記者就《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問:有些入境人員在入境前已經有了症狀或者說已經確診了,但是他們在旅程中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對機組人員以及同行乘客造成了一定的感染風險。對於這類人有什麼處罰措施,如果可以定罪入刑的話,量刑的尺度有多大?

對此,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司長王軍表示,這個問題點到了五部門出臺的《意見》的核心內容,五部門聯合出臺的《意見》,結合國境衛生檢疫執法實踐,梳理出6類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包括拒絕執行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等衛生檢疫措施,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海關衛生檢疫或者故意隱瞞疫情等。上述行為都屬於違法情節較為嚴重,對公共衛生安全危害性較大的行為。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拒絕執行健康申報、體溫監測或者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

王軍表示,本次疫情發生以後,海關全面啟動了健康申報制度,這項制度非常重要,對於海關及時掌握出入境人員的相關信息、精準識別高風險人員具有關鍵作用。但是,一些入境人員懷著僥倖心理,採取各種手段拒絕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不配合體溫監測;還有一些入境人員明知自己已經出現了發熱、乾咳等染疫的症狀,或者曾經去過疫情嚴重的地區,故意隱瞞發病情況,境外旅行史等等。甚至有人採取吃退燒藥等方式降低體溫,掩蓋發熱症狀,在海關衛生檢疫環節矇混過關,入境以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導致與其密切接觸的人員被感染或者被隔離觀察,給公共衛生安全造成重大風險。依照《刑法》規定,結合剛剛出臺的《意見》,上述行為就可以依照《刑法》第332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王軍說,希望廣大出入境旅客在出入境時一定要如實、完整、準確地填報健康申明卡,並配合海關做好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等各項衛生檢疫措施,這既是對本人和家人健康安全的保護,也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懷著僥倖心理逃避海關檢疫,不僅要承受全社會的輿論譴責,還將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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