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除違法建築怎麼做才是合法的

政府拆除違法建築怎麼做才是合法的?

違法建設是未經國土、規劃等部門審批而擅自建設的非法建築。強制拆除已經建造好的違法建設一般應按下列程序組織實施:

(一)受理立案:

有關職能部門或其他單位和組織履行職責中發現的,社會組織、公民舉報的,上級批轉查處的及其他渠道獲取的違法建設嫌疑,均由各區城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立案。

(二)查勘核實:

案件受理後,負責查處機構(各區城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現場查勘,通過查證、詢問、丈量、拍照等,查清該建(構)築物的建設情況,以調檔取證,於3日內予以認定或否定。

(三)告知限期拆除:

將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後10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違法建設當事人拒絕簽收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的,可以採取留置送達。

(四)公示社會:

在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後,應當在違法建設及其周圍張貼拆除公告,也可以在媒體上公示。

(五)告知強制拆除:

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的,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函告電力、市政公用、公安、工商等部門協助強制拆除,並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實行強制拆除的日期。相關部門接到協助強制拆除的函告後2日內對該違法建設實施停電、停水、停氣,並採取收繳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責令變更住所或註銷營業執照等措施。強制拆除的時限為限期拆除期滿後10日內。

(六)現場強制拆除: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其他有關機關必須各負其責,提供相應的支持和配合。

(七)向違法建設當事人發出承擔拆除費用的書面通知,結案歸檔,並告知有關職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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