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提供或使用资金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财税【2019】20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法理分析

(一)税法分析

根据上述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之间无息拆借资金,应当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二)道义分析

单位之间基于特殊目的(如临时紧急事务处置)的需要,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是常有的事。道义是讲,企业之间无息短期拆借资金,既不是单位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也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精神,确认一项服务是否属于贷款服务,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二是资金使用方承诺到期可全部偿还本金;三是取得利息收入。单位之短期无息拆借视同销售如何确定计税基础,也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税务检查(稽查)较少就此问题严格执法。

财税〔2019〕20号文件,似乎是个税收筹划点,但实际筹划起来,成本N大,不适用绝大多数中心企业。


无偿提供或使用资金的税收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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