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單位自管房,現在面臨拆遷,作為承租人有權獲得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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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自管住房,是公房中的一類,適用公房拆遷的相關細則。而公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是一種公有住房,即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而一般的拆遷補償,是直接補償給房屋的產權人。很顯然,這樣的補償方式,對只有使用權的公房承租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實踐中,公房拆遷的補償糾紛就日益凸顯出來了。

公房拆遷補償本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法律上一直沒有完善的解決規範。隨著時間的推移,市場上已經逐漸淡化公房拆遷的概念,相對應的法律也逐步廢止。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對公房拆遷有明文規定。即:拆遷租賃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這說明房屋的承租人是有權主張關於徵收拆遷補償的相關權益的。

然而到了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時,補償對象卻“縮減”成了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這一類人,公房承租人的概念在新規中已不再出現,這直接導致實踐中依然存在的公房承租人在面臨徵收時的補償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問題。

對此,實踐中通常的處理辦法有以下二種情況:

(1)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該補償需要二者協商一致。

(2)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進行產權置換。產權置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以上辦法僅供參考,面對具體的問題還需具體分析,制定具體的配套維權方案,才能保證承租人補償利益的實現。因此,當遇到公房拆遷的時候,切勿盲目應對,也不要消極拖延,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進行正確的法律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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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自管房產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存在於計劃經濟時代,是指國家劃撥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自籌資金購建的房產。

從定義中就可以看出,單位自管房產區別於私有房產,最大的區別在於所有權問題。單位自管房產的所有權屬於單位,房產使用者對房屋只有使用權,對於收益處分的權利是非常有限的。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3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那麼在拆遷過程中,由單位與拆遷辦主導協商拆遷補償,公房使用者作為第三方承租人,也需要在場參與。

雖然2011年之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沒有對此有明確規定。但是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在法律實務操作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進行處理。因此,承租人是可以在拆遷中獲得補償的,但是補償僅限於作為承租方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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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自管住房的承租人,在房屋拆遷時有權獲得拆遷補償。各地方根據城市具體情況制定了符合當地情況的拆遷補償規定。有的城市規定,房屋承租人可以先買斷承租房屋產權,再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拆遷人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

公有住房承租人獲得的拆遷補償,應該佔到公房拆遷補償的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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