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0噸偽劣農藥波及三省!山東檢察機關嚴厲打擊,8人獲刑

中國長安網

王某春等8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一、基本案情

2700噸偽劣農藥波及三省!山東檢察機關嚴厲打擊,8人獲刑

加工現場,原料紙箱和空瓶隨意堆放

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春分別在梁山縣某廢舊廠房內(已拆除)、某養殖廠等處,用米石、顆粒、甲拌磷原液等原料和外包裝等物品,生產假冒多家品牌的偽劣農藥近2700噸,以每噸800元左右的價格銷售至山東省臨沂市、聊城市、濰坊市及遼寧省、福建省等地,銷售額210萬餘元。

被告人王某輝提供銀行卡幫助王某春結算假農藥款、接送工人上下班;被告人王某勇幫助王某春運輸假農藥並辦理託運手續、代收貨款;被告人畢某環幫助王某春租賃兩處廠房並管理工人;被告人畢某存、王某靈、楊某雲、薛某香在兩處廠房生產假農藥。

二、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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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組成員(拍攝於2019年10月)

該案由梁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9年2月2日移送梁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梁山縣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7月17日以被告人王某春、王某輝、王某勇、畢某環、畢某存、王某靈、楊某雲、薛某香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梁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過審理,於2019年10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春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90萬元;被告人王某輝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0萬元;其餘6名被告人均獲刑。

一審判決宣告後,王某春等人提出上訴,2019年12月16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王某春等人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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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析意見

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從嚴、從快起訴,有效打擊犯罪,不僅維護了法律的威嚴,還對社會上違法犯罪分子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更為保障農村興旺、農業穩定、農民安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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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角落裡堆放的原料

1、細緻審查證據材料,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補充偵查,準確認定犯罪期間、數額。及時準確認定銷售金額既關乎準確定罪量刑,更關係到對該類犯罪的依法從重從嚴打擊和有效治理。被告人王某春等人為了躲避當地環保部門檢查,多次更換生產假農藥場地、變換工人,夜間生產,犯罪事實隱藏較深。被告人到案後對抓獲前從事生產、銷售假農藥的犯罪事實均拒不供認,而購買假農藥的下線人員亦均未到案,導致準確認定涉案犯罪數額存在較大困難。

為準確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實,承辦檢察官細緻審查案卷材料,分析出王某春、王某輝和王某勇名下的5張銀行卡有收取假農藥款的嫌疑,後逐一審查銀行卡交易記錄,確定被告人從事犯罪期間。根據審查情況,給公安機關制定了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偵查人員根據銀行交易時間重新取證、再次訊問各被告人,全面調取涉案人員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記錄、物流單等證據。經補充偵查,增加認定了被告人王某春未供述的自2014年1月至2017年秋生產、銷售假農藥的事實,為準確、全面認定犯罪期間、數額奠定了基礎,最終法庭以充分的證據認定被告人王某春犯罪金額達200餘萬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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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加工生產

2.及時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確保案件順利進行。該案在移送審查起訴時正值捕訴一體改革進行中,審查中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人王某輝、王某勇、畢某環積極參與犯罪、情節較重,有串供、逃跑的社會危險性,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偵查機關對三人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不當,應予逮捕。承辦檢察官果斷依法對三名被告人逮捕,由於三名被告人均生活在農村,對三人直接決定逮捕,有力震懾了犯罪,充分體現了對農資製假售假的高壓態勢和打擊力度,也使更多的農民朋友瞭解到犯罪特點,增強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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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周圍有毒廢液任意流淌

3.科學辦案提高審查效率,保障庭審指控有力。本案中銀行交易明細數量巨大、且涉及多家銀行,準確梳理銀行明細成為確定被告人王某春、王某輝、王某勇參與犯罪時間的有力書證。承辦檢察官科學利用統計軟件,將下線人員向被告人的轉賬數額、時間、次數,及被告人之間的轉賬記錄等信息進行整理,進行充分比對數據,有力反駁被告人辯解,並將上述成果在出庭時以可視化的方式向合議庭展示,有效地指控犯罪,促使主犯當庭認罪,取得良好庭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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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內部環境惡劣,垃圾遍地

4.準確認定各被告人參與程度及作用,區分認定主從犯,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被告人畢某存、王某靈、楊某雲、薛某香參與了犯罪行為,但是其均對自己參與程度進行從輕辯解。被告人畢某環辯解稱其只是為王某春幫忙,因交通事故較長時間沒有參與犯罪;被告人畢某存、王某靈、楊某雲、薛某香均辯解稱其參與犯罪時間短,僅去過幾次。

上述被告人的辯解成立與否直接關係定罪量刑,為確保被告人罪責刑相適應,承辦人反覆審查案件細節,還原事實真相。通過對大量供述進行比對,抽絲剝繭,承辦人發現被告人畢某環、畢某存、王某靈、楊某雲、薛某香均在兩處場地生產過假農藥,結合被告人王某春曾供述過2017年秋天、畢某環供述過2017年秋後、薛某香供述過2017年七八月份與其他被告人在兩處場地生產假農藥,三人的供述出現過一致。

因此,承辦檢察官認定以2017年9月為被告人畢某環、畢某存、王某靈、楊某雲、薛某香的犯罪起點,涉嫌犯罪的數額均達到立案標準。被告人畢某環給王某春聯繫廠房、管理工人,積極參與犯罪活動,與被告人畢某存、王某靈、楊某雲、薛某香四名工人分工作用明顯要大,因此,針對幾人作出了不同的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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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春生產的偽劣產品

5.強化法律監督職責,把立案監督、追訴作為監督的突破口。被告人王某春等人生產、銷售假農藥時間跨度大,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假農藥的流向範圍較為廣泛和分散,因此,其有很大可能存在固定銷售渠道。通過細緻地梳理被告人的供述和銀行交易明細,承辦檢察官發現有五名下線人員與王某春密切的資金往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其中購買方楊某清、呂某利、姜某麗、楊某華、田某峰通過直接轉賬的方式將貨款轉入王某春、王某輝、王某勇銀行賬戶內,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楊某清、呂某利的銷售金額已經達到立案標準,對其二人進行了立案監督;將犯罪嫌疑人姜某麗、楊某華、田某峰涉嫌犯罪的相關證據移交偵查機關,向偵查機關作出補充移送審查起訴的通知。公安機關根據承辦檢察官監督意見繼續展開偵查,擴大打擊戰果,力爭將該案中參與制假售假、坑農害農的犯罪分子一網打盡。在強大的壓力下,現已有一名銷售下線向公安機關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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