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桶散裝汽油催生一份檢察建議


2019年11月,李某因與趙某感情糾紛,採取逼喝農藥、門口潑灑汽油等方式多次進行糾纏,其涉嫌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界首市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辦理該案時,有一個疑惑縈繞在檢察官心頭。根據案卷材料及提審情況可知,李某作案時用白色塑料桶裝了約10升汽油,一部分潑灑在趙某堂屋門裡外兩側,剩餘的汽油連同白色塑料桶丟棄在作案現場。汽油屬於易燃品,李某既無駕駛證,家中也沒有機動車輛,他是如何獲得汽油的?

辦案檢察官及時與偵查人員聯繫,要求進一步查明李某作案所用汽油的來源。原來,汽油是李某從當地農機加油站購得。在購買汽油時李某並未出具任何證明材料,加油站也沒有對李某的基本情況進行必要登記,存在購買過程監控不到位等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個人購買散裝汽油,需要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的申請、本人身份證件等,到屬地派出所開具證明,然後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購買,並且加油站和加油員要監督購油全過程,注意發現、及時報告可疑情況,還要如實登記散裝購買汽油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和購買數量、用途等。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相關規定,檢方及時向公安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涉案加油站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理,加強對轄區內各加油站違法銷售散裝汽油行為的排查力度,規範散裝汽油的銷售購買,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

公安部門接到檢察建議書後迅速在全市開展整頓、規範散裝汽油銷售購買的專項活動,對涉案農機加油站違法向李某銷售散裝汽油的行為予以處罰,排查普遍存在的問題,能夠當場整改的督促立即整改,制定整改清單,確定具體整改時限。一份檢察建議書,督促規範了轄區內散裝汽油的銷售購買行為,有效保障了社會環境安全穩定。(萬晨豔 閆永 聶學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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