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農(農藥)罰〔2020〕1號

當事人湘潭市嶽塘區田豐農資經營部,經營者謝軍,男,51歲 ,漢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個體工商戶,住湘潭市嶽塘區昭山鎮吳家臺子36號1棟2單元302號。

當事人經營20%氰氟草酯可分散油懸浮劑劣質農藥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湘潭市嶽塘區田豐農資經營部經營的由安徽省宿州市化工廠生產、生產的批號為2018∕03∕02、登記證號為PD20151166,規格為200毫升∕瓶,保質期為2年的5瓶尚禾印象20%氰氟草酯可分散油懸浮劑已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屬於劣質農藥。2020年3月13日立案,經調查:湘潭市嶽塘區田豐農資經營部於2018年3月25日購進該批次產品5件×40瓶/件×200毫升/瓶,在2019年7月份之前以18.00元/瓶的價格銷售了4件×40瓶/件×200毫升/瓶+35瓶×200毫升/瓶,共計195瓶×200毫升/瓶。當事人積極配合,承認該5瓶尚禾印象20%氰氟草酯可分散油懸浮劑屬於劣質農藥,並依法接受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證據一:身份證一份,證實當事人的身份。

證據二:營業執照一份,證實當事人的經營資格。

證據三: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進貨的數量、銷售的數量、價格等事實情況。

證據四:現場勘驗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存放該產品的事實情況。

證據五:查封扣押審批表一份,證明依法依程序進行查封申請。

證據六:查封扣押決定書一份,證明查封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規格等相關信息。

證據七:查封扣押現場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放該產品的實際情況。

證據八:銷售憑證二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該批次產品的時間、數量等情況。

證據九:產品照片四份,證明當事人所銷售該批次產品的名稱、含量與包裝標示情況等。

我局認為:

湘潭市嶽塘區田豐農資經營部銷售的該批次屬於劣質農藥,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應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本次行政執法和事實調查中積極配合執法人員。

2020年3月24日,執法人員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給湘潭市嶽塘區田豐農資經營部負責人謝軍,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新的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綜上,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種植業部分),本機關對湘潭市嶽塘區田豐農資經營部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沒收劣質農藥5瓶;

二、並處以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華融湘江銀行湘潭河西支行(收款人:湘潭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戶:78005072010010006616)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農業農村廳或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市農業農村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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